「國共經貿論壇」結束,對於金融未有具體成果,業者難掩失望。尤其面對年底,大陸將依WTO之承諾,大幅開放對外金融業務,而目前台灣的業者,卻只能停留在辦事處而無法從事任何營利活動,其急切之情可理解;事實上,台灣金融業登陸,實有其迫切及必要性,而大陸市場亦可能是台灣金融業有機會追趕上歐美先進國家的最後機會。
面對年底即將大幅對外開放的大陸市場,各國業者莫不積極搶進;據統計,外資銀行在大陸的營利性機構已達226家,而大陸「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才通過二年,就已有超過30家的國際知名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其中新加坡淡馬錫不但已入股三家陸資銀行,甚且買下在大陸已有十餘家分支行並成功入股渤海銀行的香港渣打銀行百分之十二股權。
目前我國金融業者無法到大陸營業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雙方金融監理備忘錄(MOU)遲未簽訂;其次,則是我國的自我設限。以前者而言,銀行及證券際遇不同。在證券業監理方面,大陸態度積極開放,願用彈性方法來簽訂MOU,惟台灣方面未有正面回應;至於銀行監理備忘錄,除雙方在名稱上仍有歧見外,對於以白手套方式可否達成實質監理,大陸方面仍有疑慮。
雖然兩岸未能簽訂MOU,但業者仍可依其他方式進入大陸市場,由於目前已有許多國家與大陸簽有監理備忘錄,因此,只要政府允許業者透過第三地進入大陸市場,則台資金融業仍可及早進入大陸市場。尤令人不解的是,以證券業而言,我政府已開放業者可「直接」投資大陸,卻不允許業者「間接」投資大陸,至於政府何以做此規範,主管機關卻說不出理由,若政府開放我證券業可「間接」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則我證券業者登陸的大部分問題應可解決。至於銀行業,則因政府將銀行赴大陸投資列為禁止類,致國內業者無法透過第三地赴大陸投資或參股,或赴大陸設子行。
對此二障礙,筆者已在立院分別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兩案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除要求將銀行業由禁止類改為由專業主管機關許可外,亦要求開放證券業者可「間接」投資大陸,目前兩案皆獲得跨黨派立委連署支持,希期能有所突破。
我國服務業產值佔GDP比重已達73%,其中金融業為其大宗,故若金融業能順利發展對我國經濟將有極大正面效應。惟近年來,國內廠商紛赴大陸,致銀行對企業放款日益萎縮,而今又因卡奴問題,消金業務萎縮,業者面臨放貸無門的窘境,這也是何以我國近年利率遠低於國際市場的原因;若長期侷限在無利基可發展的市場,台灣金融業者未來勢將面臨極大困境。
此外,大陸市場不但可解決台灣金融機構過多、台商融資需求及監督資金流向等問題,亦是讓台灣金融業者有機會逐步追趕歐美先進國家的地方;其原因不僅在於在大陸發展,可享有語言、文化、社會結構掌握及大量台商等服務業所需的先天利基,更重要的是大陸因金融監管能力落後,故對較複雜的金融商品採循序開放的態度,因此讓台灣的金融機構得以自己較具競爭力的商品,與歐美先進國家在大陸市場競爭,並隨大陸對金融商品逐步開放,培養出國際競爭力。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4月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