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即將在立法院審查。年底洽逢立法委員的選舉,總統大選也在年初完成,所以吾人擔心此次的總預算案,將成為沒有人關心的孤兒。如果我們的預算法完備,政府亦能恪盡遵守,那總預算的爭議也就不會有問題,而我們的立委就可以花更多的時間,在立法及修法上。但事實上,並非如此,總預算總是問題一堆。預算法的不完備,更讓執政者有機可乘,頻頻鑽法律露洞,弄出許多特別預算的舉債名堂,讓預算法毫無功用。

我們最大的危機絕非國號的正名,而是國債的暴增。這幾年來,國債的累積速度太快,特別預算的頻繁使用,讓我們的政府赤字面臨空前的危機。雖然政府常對外發言,說明國家債務良好,但所拿出來評比的債務數字,竟是全世界最狹義的統計,僅列中央政府一年以上長期負債,而其它諸如營業、非營業基金的負債,勞保、公保、勞退等負債,或有負債,隱藏負債等,這些都並未計入,這也是我們的負債比例會比其他國家低的原因。

執政者既然為了選舉,常常破壞預算法的精神。吾等在此建議,何不將精神給予清楚的條文化,並給與法律上的責任。我以中國的預算法作例子,他們在預算法的第十章中的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明白的規定,各級政府主管及行政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是台灣的預算法所沒有的,所以我建議預算法當中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責任,以督促執政者遵守規定。再來即是修改預算法適用的範圍,因為預算法只適用於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但我國的特殊基金甚多,常常成為預算的黑洞,因此預算法必須擴大範圍,將政府所管的機關或基金,全數納進來,如此的負債數字,更能貼切地呈現政府的債務。

第三個修法的重點,我認為是監督執行的立法,應該化被動為主動。我們的預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執行預算中,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但中國的預算法第六十九條卻規定各級政府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人民大會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若能要求各級政府機關,主動將預算執行向立法院報告,可讓預算的執行力增加,更可以在發現問題時,立即處理,減少預算的濫用。

最後一點的修法建議,就是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特別預算的使用時機。這幾年來,特別預算被執政者年年使用,是破壞預算立法精神的最大禍首。為了讓國家能將錢花在刀口上,所有非緊急情況的政事,都應該在總預算下來討論,政府與立法院再來作好國家總體資源的分配才是。所以建議將第八十三條的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刪除,讓特別預算充分發揮其緊急預算的功能。

國家的預算制度完善,是保障人民血汗錢的必要之惡。除了修法外,更重要的是執政者的遵守,我們的國債危機才有解套的一天。請立法委員除了拼年底的選舉外,多放點心思來審理明年的總預算,並且修正預算法,這才是你們重要的工作。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3.9.22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