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國內當紅演藝人員積極查稅,成為日前社會輿論的熱門話題。據報導,其中藝人胡瓜因打麻將贏了兩百萬元,被國稅局查帳發現而追討補稅,當事人似乎不甚服氣,可能尋求行政救濟。有關此事,政府對外的解釋都是簡單的以「有所得即應繳稅」,作為其加強查核逃漏稅行動的嚴正理由。我們固然支持政府維護租稅公平、積極追查逃漏稅的這項論點,但因這件風波所引發的諸項社會質疑以及與課稅觀念有關的一些問題,仍然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說明與釐清。
其實,查緝逃漏稅本來就是財稅機關的正常任務與職掌。除了各地稅捐稽徵處所與國稅局外,財政部賦稅署還設有一稽查組,專門負責追查相關重大案件,據說每年追討稅收總額達二十億元。其查核對象的選擇通常採用電腦選案的方式,故被查核的機率並不確定,但是財稅單位在選案前,可以先行判斷或決定鎖定何種行(職)業或所得類別,作為查核的重點與範圍。近年來,稽核組的查核重點皆放在演藝人員與牙醫這二大行業上,主要乃是因為「執行業務所得」本質上就是屬於比較難以掌控正確資料的所得類別,其中尤其是以演藝與牙醫二者為最。據聞,許多當紅藝人近來都曾有被追討補稅的經驗,即是政府此一查緝逃漏稅政策的結果。電腦選案的程式設計必然要考量到查核的成本與效益,但基本的原則總是不變,亦即用最少的人力與時間,為政府獲取最大可能的稅收與成效
政府的財政拮据困頓已是常態,如何開源節流乃是政府每年最大的考驗。從租稅制度面改善缺失,固為正確而必要的作法,但從稅務行政面加強查緝,亦不失為一重要且具時效的方式。加強非法逃漏稅的查核與補稅處罰,尤其是針對高所得者的重點選案,更是一項符合租稅公平正義的社會期待。這次追討補稅事件不應被解讀為政府缺錢下的「濫抓」行為,為維護稅制的公平,所有逃漏稅的行為本就要受到最嚴厲的查核與制裁,不論政府的財政狀況豐餘或窮困。值得重視的倒是,這次補稅涉及的為一項特別的所得,即打麻將贏得的收入,由於其屬非法的所得,從而乃引起課稅觀念上的一些誤會與爭議。
其一,非法所得亦為課稅所得,應該照章納稅。我國迄今仍然禁止賭博,故嚴格而論,打麻將為非法行為,不但不得從事,且其賭資查獲後應予以沒收充公。在行政職權分工上,這部分的查緝乃是檢警單位的責任。但即使賭博活動未被查禁,若事後被財稅機關得知其中涉及的金錢交易或往來。符合現有稅法的課徵規定,則並不能以其為非法所得的理由而逃避應該納稅的義務。財政部曾經還為此頒布解釋令,「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以為說明。
其二,賭博有輸有贏,但計算課稅時卻是分別對待,不可互抵相扣。理論上,所得的計算來自於收入減除支出或成本。根據所得稅法的精神,有所得者即有申報課稅的義務,但若所得為負亦即虧損,則便無須繳稅。換言之,政府只給予負所得或虧損者,免除納稅的責任,並沒有進一步給予租稅的退還或補貼。如果不同的賭博結果,輸贏之間可以相互抵扣,則明顯地與稅法的規定不符。所得的創造過程中,正負盈虧其實都有可能,將數個行為綁在一起或將涵蓋的時間拉長,都會改變課稅所得的計算結果。由於我國尚未採「負所得稅」的概念,故每一次賭博都只能視為單一的行為來處理,不允許任意作輸贏互抵,即使賭博者能提供完整的證據與紀錄,亦是如此。
其三,追討逃漏稅,應該公平對待相同的行為者,不可主觀與任意。這次麻將稅風波引起社會討論,自是胡瓜為當紅藝人有關,惟類似的事件並非僅此一例而已。前不久,媒體亦有報導,包括王金平院長等知名政治人物在內的麻將輸贏新聞,且還經當事人證實。可惜卻從未見財稅單位出面追查而將其列為補稅處罰的對象。這種「大小眼」的執行偏差,實難以服眾。
由於賭博本身被賦予法律禁止與道德不宜的既定印象,社會似乎將麻將稅風波當成八卦新聞看待,其中的課稅專業與問題反而未能受到應有的重視,連財政部的態度似乎亦復如是。 (作者為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3年9月12日工商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