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將推動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刪除檢察官的監聽票核發權,將之回歸法院,以保障人權,有助改善目前偵查中監聽浮濫,導致嚴重侵害人民隱私、通信自由的基本人權現象。 轉由法院法官核發後,如同羈押、搜索等強制處分權歸由法院行使一般,多一層監督和審核機制,就減少一分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機會,這也是世界潮流。不論是對人(如羈押、搜索)、還是對物(監聽、扣押)的強制處分權,全部由法院法官行使,才是保障人權的作法。當監聽權也移轉給法院之後,再加上去年搜索權(包括搜索和扣押)回歸法院後,檢察官所保留的強制處分權就只剩下「拘提權」,法務部接下來應該一併同意予以修掉,讓強制處分權全部回歸法院行使。

民主國家主權在民,雖將權利交付政府,但為平衡政府的權利,透過國會立法來制衡,藉由司法來保障人民的權益不受政府侵害。因此任何政府對人民的強制處分,皆需獲得法院核發,惟緊急狀況可由檢察官行使緊急處分權,此即為法治國家原則。

根據法治國原則,好人與壞人的判斷,不是來自檢察官,而是法律。判決者也不應該來自負責起訴的檢察官,而是法官。檢察官所應為是,蒐集完整的證據、迅速的辦案,證明被告之有罪。而不是去判斷誰好誰壞。監聽只是一種辦案所必要的手段,監聽行為所影響的是憲法基本人權之隱私權的主體,卻是被監聽人以及使用被監聽線路而與被監聽人通話的所有第三人。因而除非是檢察官向法官證明確有此種需要,否則不應進行監聽。同樣的拘提權交付法院才能完全實現憲法所賦予基本人權,因拘提權對於人身自由影響,因此應回歸法院以達法治國家原則。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5.24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時政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