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依照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警察權限基本上是屬於中央,但可交由省縣執行,所以如果中央將警察的權限交由省縣執行,那周縣長的作為是合乎憲法的規定,這是因為我們憲法對中央與地方採取分權的制度,警察、人事、會計等都採取中央一條鞭的領導方式,對地方的同類機構都有監督之權。
也因為如此,過去當省縣的地方治安出問題時,到底應由省縣長負責?還是中央警政機構負責?就有爭議,這其實是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權責未盡清楚的地方,過去九十年代時,民進黨地方縣市長就曾一再以警察局長任免的問題與中央槓上,企圖讓地方有權力管控警察的實際效果,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當時宜蘭縣長
所以站在法的基礎上,警察升遷任免當然是中央權限,但站在理上,地方既然要負治安好壞的責任,又怎能沒有警察的掌控權?所以周錫瑋其實只是遵循民進黨過去爭取縣市掌控警察權力的舊習,不能直斥他是「破壞警察人事」,更何況台北縣已經升格為準院轄市,警察的階級本來就要向上提升,如果讓台北縣政府完全沒有資格任免人員,那也有失與情理不合的地方。
體現憲政 中央應尊重地方警察權
作者隋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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