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杜絕黑金氾濫,法務部於2002年5月提出了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刪除不適條文,並增修可以凍結財產及沒收財產分享等新的內容,其主要目的在使洗錢防制工作更為具體而落實,而如何建立一套週延而良好的洗錢防制制度,已成為當前打擊或防制犯罪集團不法行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什麼是洗錢?簡單的說,所謂洗錢就是指利用各種交易或非交易管道來漂白黑錢之行為,因此,任何試圖用來隱藏不法金錢來源及所有權的工具和方法者,都可視為是洗錢;若欲將洗錢作比較明確之規範,則可根據我國洗錢防制法第二條之規定,所謂洗錢是指「掩飾或隱匿因自已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利益者」;亦或「收受、搬運、寄藏、買或賣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政府為檢肅貪瀆,掃除黑金,防制不法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其犯罪事實,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並避免國內外犯罪集團將我國當作洗錢的場所,乃於1996年10月23日制定洗錢防制法,並於1997年4月23日由法務部調查局設置洗錢防制中心,開始處理洗錢的防制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負有防制洗錢之義務,洗錢行為罪刑化,沒收不法收益,加強國際司法互助,以及禁止洩密妨害洗錢偵查等五大部分,整個洗錢防制體系,主要是採用行政防制,行政處罰,以及刑事制裁等三大方式架構而成。
然而,台灣雖是亞洲第一個制定洗錢防制規範的國家,惟因洗錢者大多藉由金融機構來進行,因此,真正站在洗錢防制工作第一線者並非司法人員,而是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而銀行職員普遍缺乏洗錢的專業性與警覺性,往往疏忽而未能即時申報,難於杜絕洗錢管道;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傳播技術的進步,金融交易工具愈來愈多,電子金融逐漸取代傳統臨櫃交易的模式,洗錢的方式與過程亦不斷的翻新求變,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在洗錢的防制工作上較難掌控,造成洗錢防制工作的績效不如預期。
除此之外,我國的洗錢防制法自制定至施行已有五年的歷史,部分條文已無法符合時代的需求,必須視時代之改變以及社會環境之變遷來加以調整,因此,法務部乃在2002年5月,針對部分不盡妥適的設計及缺失,或在實務上有若干窒礙難行之處,提出修法報告,而修正的重點包括刪除金融機構疑似洗錢之申報得告知當事人的規定,增訂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法官於審判中,對於似洗錢交易之帳戶,可以執行凍結財產之規定等,另外,加重幫助犯及常業犯的刑度,刪除直系血親及配偶等親屬協助洗錢得免除其刑的規定,以及增訂沒收財產分享制度等,其中,有關「沒收財產分享」制度的增定,最能凸顯此次修正洗錢防制法的特色。
所謂沒收財產分享是指司法機關因偵辦犯罪而沒收之財產,可以撥交給司法機關使用,此種處理模式在許多先進國家中都有法令規範,如美國聯邦法律就授權司法部、財政部、郵局、內政稅務局、移民局、緝毒局、秘勤局、公園警察局、聯邦調查局等單位,得對犯罪有關之財產予以沒收,並依法定程序分配予相關機構;在此一制度下,對於具有洗錢犯罪之嫌疑者,檢調單位可以有權先凍結犯罪者的財產,再進一步予以沒收,若犯罪者已把錢洗到國外,亦可以透過合作管道,由外國相關執法機關予以沒收,以杜絕後患;另方面,犯罪者的財產若為先進的科技產品,可以轉移給執法單位使用,增加檢調單位的「戰鬥力」,若是房地產,亦可以透過拍賣或移轉的方式,交給執法機關使用,增加其「生產力」,亦即此一法令的增修,具有”敵消我長”的作用。
法務部對於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值得鼓勵與支持,不過制度的建構與修正必須慎重,比較正確的作法是其所建構或修正的洗錢防制法必須能真正達杜絕洗錢交易的目的,因此,適時修正法令,並將一些極易成為洗錢行業的相關業者如當鋪、旅行社、古董商、汽車商,甚至是不動產業者等,納入洗錢防制的範疇,對於政府打擊黑金氾濫的行為,應有很大的助益。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