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游院長正式宣布「挑戰二○○八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六年國發計畫)的內容,全部十項計畫總規模預估為一兆二千億元,其中屬額外新增的預算約為三千億元左右。整個計畫財源籌措的方式,除了優先納入政府總預算中長程預算額度內辦理外,超過額度的部分計畫第一年採追加預算方式解決,未來的財源則分別由公務預算、特種基金支出、自償性計畫擴大民間投資與增加舉債等四項管道來支應。行政院對如此重大國家發展計畫的財務設計,告訴我們的只是政府財源籌措種類的選擇與安排,形式上的交代遠大於實質財政收支可行性評估的意義。
最簡單的財政觀念,支挹政府支出的收入來源不是實質收入(稅課收入加其他非稅課收入),就是融資收入(舉借收入、移用歲計剩餘及補助收入);若非以公務預算方式籌編,就只能以特種基金名義來完成。只要政府決定了預算支出的必要性,其財源籌措的途徑就只有這些可能的選擇。是故,當行政院告訴我們上述六年國發計畫的財源籌措方式時,等於只是提供了財政學教科書上的制式答案而已,完全無法滿足民眾基本知的權利,更缺乏財務專案規劃能力應有的水準。在目前各級政府財政年年赤字,舉債數額持續攀高的困頓情況下,平均每年五百億元的新增預算,是否會對其他施政項目產生排擠作用?在不能加稅的前提下,公務預算的歲入成長用以因應此項歲出需求的可能性有多大?在特種基金繳庫責任日增與整頓裁併縮減基金數目的輿論壓力下,特種基金有無可能再扮演如此吃重的角色?尤有甚者,在嚴格的公共債務法限制下,政府舉債的空間是否足以彌補此一預算需要?這些在在都是一個嚴謹的財務計畫須要分析與解決的問題。
其次,將自償性計畫採擴大民間投資亦列為財源籌措的方法之一,更犯了邏輯上的錯誤。一項具有自償性的投資計畫,政府在作財務計畫時,本來就應以最大範圍與可能的民間參與為規劃的原則與條件,確定了民間投資範圍後,剩下的才是政府預算的責任。如今,政府將民間參與投資的擴大當作其財源籌措之工具,不但扭曲了自償性計畫強調公民合作的基本精神與特色,更錯估了政府預算財務負擔的正確結果。如果政府根據以往的經驗,擔心民間參與自償性公共投資計畫的意願不如預期且難以掌握,那就應該在事前以最大可能的預算需求作為政府的財務責任。假借擴大民間參與投資之名,作為政府財源之一,實有掩飾政府真正財務負擔與責任的嫌疑,更增加了預算規劃的不確定性。
再者,政府為了能在未來五到十年內達到財政預算平衡,特別成立了「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進行一系列的短中長期財政改革方案研究。日前該委員會針對我國各級政府支出規模總體目標,決定參考OECD國家作法,制定包括歲出成長率、年度赤字、支出上限、未償債務餘額或歲出占GNP比等支出規模指標,藉以能在十年內達成政府預算平衡的目標。根據估計,在政府歲入成長率受限的情況下,往後十年除非歲出的成長率能控制在比歲入成長率低大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左右,政府預算平衡的結果才有可能完成。換言之,未來政府歲出規模的增長顯然要受到較以往更嚴格的限縮。如今,行政院提出六年國發計劃的施政方針,勢必會對未來政府預算資源的規模與分配造成衝擊與影響。一方面要在五至十年內達到預算平衡,另一方面又須為六年國發計劃籌措龐大的財源,兩者間的分寸拿捏考驗著政府的智慧。
最後,整個建設計劃固然大都以中央政府為主,但仍有一些是與地方關係密切的建設項目,而這部分預算則須由地方政府自行吸收,中央僅承諾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給予必要的補助。按這些補助項目應該大多屬於計劃型補助性質,各部會雖然編有年度預算,但在中央財政困窘的情況下,加上預計修正的財劃法,中央預計再多釋出四百億元給地方的統籌分配稅款,各部會補助預算的編列勢必受到相當大的影響。而在地方即使中央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卻仍持續喊窮並抱怨尚未能真正滿足基本財政需求的情況下,期待地方自行吸收預算的可能性自然亦不甚高,行政院似乎應再進一步與地方取得解決的共識。
最近十餘年來,政府施政推展已深切感受到財政能力的牽制,以前的儲蓄節餘,幾已用罄,從而亦讓政府的政策彈性與空間益愈限縮。我們對六年國發計劃雖抱持著肯定與支持的看法,但卻也要提醒政府對財政穩健的應有重視與審慎態度。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5.12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