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往例,通常都是由「獨立運作的司法檢調單位」及擁有「調查權」的立法委員來揭發,但如今在媒體噤若寒蟬的情況下,卻是由所謂「中資」背景的新聞媒體及「深喉嚨」提出相關證據,著實諷刺。所謂「深喉嚨」(Deep Throat)」,是1972年6月17日美國「水門事件」中提供重要情資的關鍵人士。
當媒體冒著被勒令關門的危險,還是堅持報導弊案、與「深喉嚨」共同揭發內幕。而在政論性節目提出「關鍵性照片」後,執政者則是高度警戒,並以行動反制、打壓。民進黨籍立委甚至揚言:「要TVBS關門」。
不過,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大法官釋字五零九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該解釋文也指出:「新聞從業人員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但只要依其所提證據資料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定以誹謗罪之刑責。」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倘若事件關係人認為媒體報導並非事實,且有損其名譽者,大可提出「誹謗罪」或「妨礙名譽罪」等告訴,而不應由執政黨對媒體提出「關門」的要脅。
當社會中有違法情事之際,新聞媒體有提出且報導之權利,當然新聞自由不是無限上綱,人民有知的權利;相對的,若傳媒報導或舉證不實,閱聽人也有選擇媒體的權利。然而,當民間或媒體的監督受到政治壓迫時,政府的形象將會受到最大的質疑。
最後,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已經表示,追查弊案「不應該去考慮民進黨的選舉利害,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倘若執政黨在此之時果真對特定的政論性談話節目「動手」,那麼心虛將更加說明一切,且民進黨長期以來試圖建立的改革形象也將毀於一旦,選民年底也將以選票來選擇。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曾刊登於94.11.01中央日報9版全民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