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台灣最近努力的方向,公司治理是指透過市場機制與法律規範,提升公司的營運績效與股東價值,並使得公司投資者以及各利益相關者都能得到合理、公平的對待,以確保各投資人的權益。一個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的企業,易取得金融市場信賴,企業易在資本市場上取得資金,進而維持企業長期競爭力。
一個公司的核心在董事會與經營團隊的良窳,我國公司法也將執行公司業務的重責交由董事會。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ECD)主張公司治理機構應確保董事在公司經營策略上的指導功能,有效監督經理部門,並對股東與公司利益相關者負責。依OECD公司治理的重要規範包括:建立董監事績效評價體系、完備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強化資訊揭露、揭露公司治理方面的訊息、重視內部控制成效、慎選優良的會計師及律師、以保障股東最大利益和公司相關利益人之權益。
公司相關利害關者乃指員工、債權人、供應商、消費者,甚至所屬的社區,此些人都承受一部分公司經營成敗的風險。過去企業忽略此些人之權益,為此必須有非股東成員代表出席公司的最高決策組職董事會,以外部董事身分獨立行使職權,監督公司的運作,則有助確保利害關係群體(也可泛稱為社會大眾) 的利益。
公司治理乃落實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歐美工業先進國家多已強制實施外部董事制度,即是要求公司高層結構,對股東負起責任,除了保管投資人資金外,還要充分運用股東託付的資源,以創造最大企業價值。
董監事會的結構是評估一家公司治理機制優良與否的重要指標。評估董監事會的重點包括成員是否有明顯的相互利害關係,致董監事無法獨立行使職權;保障廣大投資人利益、公司董監事是否同時兼任其他公司董監事;管理階層是否有合理地讓董監事參與重要決策、公司董監事是否兼任管理職務等。
董監事若要發揮效能,成員必須能獨立行使職權、具備誠實敢言的勇氣。亦即是外部董監事要扮演公司的諍友及尚方寶劍,外部董監事的職責不只是監督,還要身具專業,並能獨立提出建議,以提升企業的競爭力,而對於決策中可能涉及不法要適時糾正,對營運有偏差行為之董事,適時予以罷免。
公司治理將直接挑戰台灣公司領導核心,尤其在家長式的公司文化中,誰敢挑戰公司負責人。台灣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股權集中,很多是家族持股,董事監察人缺乏獨立性,因而董事會若要發揮公司治理功能,需有一定人數的外部(獨立)董監事,並且設計適當的董監報酬。公司董事會若能健全,其他公司治理事項較容易水到渠成。
台灣證券交易所為因應「公司治理」世界潮流,已經在二00二年一月起以行政命令推動獨立董監事制度,規定新上市櫃公司的外部董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對今年申請上市、櫃的公司要求設立二名獨立董事,一位獨立監察人
,否則不准上市上櫃。證期會並規劃,半年後推廣到全體上市上櫃公司。但其實施成效因美國恩龍破產事件而面臨檢驗,國內企業界亦有落實困難的質疑。再加上依憲法及大法官釋字第538號解釋,證券市場的管理也應符合法治原則,證期會的行政命令如涉及人民權利限制,須有法律或依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法治國家基本要求。
雖然如此,國內三大電子業龍頭的鴻海宣佈將引用外部董事,宏碁日前延請潤泰集團總裁尹洐樑擔任外部董事和台積電最近增聘麥可‧波特(Michael Porter)、雷斯特‧梭羅(Lester Thurow)、前英國電信執行長 (CEO)彼得‧邦菲爵士 (PeterBonfield) 擔任外部董監事。期盼引進跨國際專家,以助公司國際競爭力的提升。
推動公司治理是改善經營效率、提升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健全的公司治理可確保股東權益的「最大化」,以及保障公司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外部董監事制度有其推行的價值,立意亦佳,但不表示公司只要設立了外部董監事,公司治理績效就能水到渠成。尚須在企業家觀念成熟、法令健全、市場發展等環境俱備下,才是政府全面推動施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最佳時機。以目前國內的現況而言,政府不宜躁進,而應著手制定「公司治理」之法規取代行政命令,強化實施外部董事制度的法制環境,釐清外部董監事的權利義務等,如此外部董事制度才能在台灣真正發揮公司治理的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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