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1月26日中央銀行終於修正「中央銀行在台灣地區委託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其中規定委託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施行期間,自民國50年7月2日至91年6月30日止。同時,中央銀行發佈「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銀行自行發行中華民國貨幣,並且規定新台幣即為中華民國貨幣(即國幣)。此辦法自89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新版新台幣千元及五百元鈔券分別於89年7月3日及12月15日發行。

基本上,支持央行收回貨幣發行權理由十分單純。第一種理由是純貨幣銀行理論的觀點;第二項理由則含有政治經濟之意味。

就貨幣銀行學的角度來看,中央銀行權力之來源,乃因其可發行通貨。由於它可發行貨幣,因此它可充當一般金融機構的最後融資者。換言之,央行可為銀行之銀行。由於此一功能,央行更可由權利義務關係,進一步要求一般金融機構必須遵行其指令,此包括「銀行法」及有關金融法規及央行政策指示等。因此,央行要求銀行必須提存各項準備金、流動性資產及配合央行各項準備金、流動性資產及配合央行各項金融外匯政策,甚至於要求銀行配合其融資企業之經濟發展任務的達成。因此,中央銀行收回貨幣發行權乃是實至名歸,名副其實的作法。

其次,由政治經濟學角度而言,一國貨幣除充當人們日常交易中介外,它在國際間亦能顯現一國之經濟實力。此外,在國際間,一國之貨幣亦具有極高之象徵意義,它就如同國旗一般,所到之處,就代表國家存在意義的宣傳。

基於這樣的體認,各國中央銀行不但追求貨幣國際化,且更愛惜自己貨幣的國際形象與地位。因此,如何維持貨幣之國際價值及形象,也是中央銀行重要使命之一。

事實上,我國中央銀行能夠發行國幣,姑且不論國際間如何稱呼貨幣名稱,此舉將可使我國貨幣與人民幣平起平坐,避免予人有地區性貨幣的印象,落入地方政府定位的陷阱。且依「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即國幣)即為新台幣,証明世界各國均承認我國存在的事實。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