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以節省社會成本與世界各國多有案例,作為公投綁大選的正當性基礎,但社會成本的既非只能以投入的金錢及人力來計算,且世界各國所多有的案例是否我國情形相同?也並非毫無再予詳加比較之餘地。美國在二OO四年的大選時,就有三十四個州各別再合併舉辦了共計有一百六十三項議題的公投,但這些公投議題所涉及的層次,卻為州的權限範圍而與聯邦權限無涉。例如,加州公投同意斥資六十億美元資助幹細胞研究,另一項是否擴大印第安賭場的提案則遭否決。此外,還有十個州通過了州政府所草擬的州憲修正案,目的在於明確將婚姻定位為男女兩性的結合,亦即否認同性之間具有婚姻的法律關係。
以美國「公投綁大選」的事例來看,他們係各州就其州權事務所擬舉辦之公投,藉著聯邦政府舉行大選時再來搭個便車。此一情形,就好比台北縣擬舉辦縣政府所在地應在板橋或中和的公投,然後再藉著中央政府舉辦總統大選時,選在同一天搭個便車合併舉行投票。因此,美國的「公投綁大選」以精確的事實來說,應該是指各州舉辦公投時會搭上聯邦大選的便車,但卻並不具有我們所稱「綁」的意涵。因為,美國各州的公投議題與聯邦權限無涉,故公投也沒有被拿來作為操作總統大選策略的空間。
我國的公投和總統大選都是由中央政府舉辦,而政府不僅刻意選在同一天舉行,且還準備採取「一階段」的投票方式,故執政黨難撇清以公投來操作總統大選的意圖。然而,一旦公投的舉辦被用來操作總統大選,或是對人民行使總統選舉權之自由意志的正確表達,造成了有所干擾或有容易使選民產生錯誤判斷之虞時,中選會行使決定「公投綁大選」及「一階段」投票的職權,便留有違背憲政民主精神的質疑空間。反之,如果中選會為確保選民行使公投與總統選舉兩項投票權時,絕不至於發生有互相干擾或容易造成錯誤判斷之虞,因而將公投與總統大選的投票日分開,自也就較不會產生違背憲政民主精神的疑慮。
事實上,「入聯」和「返聯」是明年將要辦理的最重要兩項公投提案,但這兩項公投一旦與總統大選綁在一起,便將使我們的憲政民主制度運作面臨衝擊。首先,「入聯」與「返聯」公投並非零和的競賽,如果這兩項公投都獲得通過,不論馬英九或謝長廷當選後,都必須執行這兩項國家政策。但是,「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和「以台灣民名義加入聯合國」卻可謂是對立的國家政策,而新總統究竟應該執行「入聯」或「返聯」,才符合我國的憲政民主制度呢?
其次,若「入聯」公投只低空通過,而總統卻是主張「返聯」的馬英九以壓倒性的姿態當選,此時究竟表示民意支持「入聯」還是「返聯」?則並非毫無爭議可言。並且,假若此一結果又是在採取「一階段」投票的情形下發生,當選後的馬英九大可以質疑「一階段」方式造成投票結果不正確為理由,甚或在立法院也取得優勢的情形下,根本拒絕執行「入聯」的國家政策。相對來說,若發生「返聯」通過但謝長廷當選時,謝長廷也同樣未必會執行「返聯」的政策。如此一來,這情形就和「入聯」和「返聯」皆通過卻等於都未通過一般,新總統都可能不會執行公投的結果,因而舉辦公投豈不等於浪費了社會成本?
事實上,如果公投改在總統大選結束且新總統就任後投票,此時新總統就有接受更新民意決定的義務,也較不至於使我們的憲政民主運作發生疑義。然而,真正的問題根源,其實還是發生在「入聯」和「反聯」公投都可能獲得通過,而且皆通過的結果卻等於皆不通過。並且,如果標榜深化民主的公投制度,實際運作上竟可能產生此種結果,正可說明我國的公民投票制度容許「亂投」。總之,既然公民投票制度已經先天不良,豈又能期待執行上時不會後天失調?畢竟,政黨利用制度不良來操作總統大選以牟取利益,此乃「天經地義」之事。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10-25/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