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籌措財源推動1.2兆元的六年國建計劃,行政院決定於四月十三日成立「國家財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全面整合國營資產負債管理事業、非營業基金以及各政府機關的不動產、動產和有價證券等資產,並將閒置、低度利用者全部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處分,以提高國有財產的運用效益,並挹注國庫。
事實上,政府就如同大型的企業,其資產與負債之管理至為重要,然政府卻遲至今日才予以重視。根據財政部的統計,政府所擁有之不動產市值約2兆元,機器設備等動產約3兆元,有價證券市值約9,000億元,將近6兆元的資產還尚未包括國營事業所持有的資產;而主計處的資料則顯示,我國政府累計債務餘額已高達2兆9,336億元,為歷年最高峰,且此部分尚未包含非營業基金之6,493億元債務,兩者合計約3兆5,000億元。
惟前揭數字仍不足以窺得國家整體資產與負債之全貌。首先,以資產而言,目前政府對於國有財產之管理係分散於各單位,國有財產局僅清理、管理及處理不具公用性質之非公用財產,而由行政院各部會、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各自負責管理公用財產。但政府機關組織龐大繁雜,而國營事業共有37家,非營業基金則多達97個,政府若未有效管理,實在難以全面掌控,可能坐擁金山銀礦卻任其荒蕪。
此外,若就資產類型觀之,國有土地與不動產實為國有資產的主要組成份子,但閒置、低度開發之現象卻所在多有,尤以政府缺乏「機會成本」之概念更成為眾矢之的。對企業來說,土地為四大生產要素之一,再佐以勞力、資本與企業家精神,予以有效開發運用,將可創造可觀利潤,政府實應秉持相同精神,提高全民福祉。
其次,以負債而言,國家整體負債之衡量仍無明確標準。今(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三讀通過之公共債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才將非營業基金扣除自償性部分之負債列入政府負債,可見過去政府一直低估了負債金額。再者,有些非營業基金之融資債務又明文規定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如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顯然不利於政府負債之管理。
此外,國營事業等營業基金係盈虧自負,其債務因具自償性而不納入政府負債之列,若有盈餘則上繳國庫。然在國營事業完成民營化之前,政府對於國營事業之虧損須予以彌補,以提高民間業者之經營意願;但於此之際,國營事業之經營管理人員卻可能憑恃著政府將會收拾爛攤子而未進行專業之經營,道德危險尤然而生,徒增政府之財政負擔,例如九十一年度政府彌補台汽虧損即達30億元,不得不慎。
綜言之,資產負債之管理向為企業經營管理之首,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之編製即有助於企業全盤掌握狀況,而政府亦同。是故,政府應確實執行資產與負債之管理,使其透明化與公開化,並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對於各項淨收入、淨支出亦應審慎為之,以免鎮日徒嘆資產不足,卻又坐視負債的不斷遽增,始終未見具體行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4.13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