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信用合作社曾經扮演了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對基層金融業務的拓展,讓一般的基層人員可以貸得其所需要的資金,而使地方事務及民間中小型企業可以獲得足夠的資金,對地方建設的進步居功厥偉;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與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速度愈來愈快,信用合作社在人才有限,資本不足,以及競爭力相對較弱的情況下,有關合作社的經營每況愈下,其所存在的真正問題為何,實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分析。
大體而言,有關信用合作社所面臨的問題很多,有些是來自環境因素的改變,有些是來自內部的控管不佳,有些來自外部的競爭激烈,有些則是來自法令的束縛等,為便於說明,茲分為環境因素,內在控管因素,外在競爭因素,以及法令束縛等幾個部分來作說明。
在環境因素方面,早期的台灣金融市場是屬於寡占的市場,不論是基層金融或銀行機構,其在經營上尚稱順遂,獲利上亦屬豐厚,然而,隨著經濟的自由化與金融市場的開放,使得新設的金融機構愈來愈多,外商銀行來台設立的分行的數目也愈來愈大,在相互競爭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的存放款利差愈來愈少,利率的風險也愈來愈高;另方面,二十一世紀己是資訊掛帥的時代,科技的快速發展,讓金融資訊的流通與取得愈來愈重要,為了配合消費者的需求,金融機構必須利用自動化的電腦系統,提供人民更多的金融資訊及服務,才能達到吸引潛在客戶的目的,而信用合作社因規模較小,資金相對不足,對於結合資訊科技的速度緩慢,而創造新種金融商品的能力亦不足,面臨金融環境的急遽改變,使得信用合作社難於與其他的金融機構相抗衡。在內部控管方面,由於信用合作社的人力素質相對偏低,控管能力相對不足,使得業務的發展受到限制,在最近所爆發的基層金融案件中,大部分都來自於經理人的守法性不足,利用職權謀一己之利,而讓信用合作社的經營遭受困境,雖然依財政部「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管制度,但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限於人力不足,有關內部控管的規範仍難落實。
在外在競爭方面,由於金融市場逐漸自由化與國際化,新銀行的增加以及新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開拓,成了業者賴於生存的重要方式,因此,提供周延而快速的金融服務,成了金融機構競爭下的產物,面對外在環境的改變,以及金融機構的嚴厲競爭,讓規模小體質弱的信用合作社很難與其他的金融機構相提並論,在經營新的金融業務之能力不足,而經營範圍又受到壓縮的情況下,讓信用合作社的經營愈來愈為困難。
在法令束縛方面,信用合作社法為規範信用合作社法定業務的主要法令,其所規範的業務雖有十七項,比銀行法規範銀行經營業務的二十二項還要少,然而,由於信用合作社相對於銀行而言,其所能承作的業務相對較少,性質也較單純,因此,有些獲利性較大或發展性較佳的重要金融業務如國外匯兌、國外保證,以及簽發國外信用狀等外匯業務,財政部均尚未核準辦理,雖然在民國九十至九十二年之間,財政部己陸續開放預售屋,成屋交易,工程押標金,以及工程屨約保證金等的保證業務,但對於發行商業本票及公司債等保證業務仍不能辦理;此外,在信用合作社的業務區域中,位居院轄市及省轄市之信用合作社不得擴大業務區域至鄰近鄉鎮,亦使得信用合作社的經營受到極大的影響;而有關信用合作社的增社之限制,轉投資無法擴充對象與範圍,以及免除營業稅的優勢不再等,都是法令規範不當下所導致的結果。
在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潮流下,信用合作社的發展空間愈來愈受到擠壓,若要解決信用合作社的經營問題,從而提高其營運的競爭力,則必須要先了解其真正的問題之所在,而從環境面,內在與外在因素,以及法令面等不同的面象來作觀察,或許對於信用合作社的一些問題會有比較深刻的了解。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