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中央銀行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央銀行的主要經營目標是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並於行有餘力時協助經濟發展。因此,中央銀行具有各種一般行政機構所沒有的權力,對於民眾福祉之影響力頗大。因此各界對於中央銀行行使其賦予之職權是否公正及適切,自然十分關心。

最近立法院財委會質疑我國現任中央銀行理事中有多人具有財團背景,有礙央行的獨立性,因此提出「中央銀行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列財團排除條款,使央行理監事人選去財團化以維護央行獨立性與促進政策透明化。依據央行之解釋,這些理事在企業任職之前已為理事。雖然央行所言極是,但是世界先進國家莫不朝向獨立自主,政策透明化、制度化之方向演進,我國亦不應背離此潮流。

所謂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係指中央銀行不為政治力量及利益團體所主導,而具高度自主權以決定貨幣政策。一般而言,央行獨立性包括執行貨幣政策工具獨立性及擬定貨幣政策目標的獨立性。政策工具獨立性係指央行能夠控制貨幣政策的執行過程。而目標獨立性則指央行有權制訂貨幣政策目標。

我國中央銀行法制定公布於民國二十四年,其後曾於六十八年及八十六年兩度修正,然而基本架構仍然維持不變。惟近年來,隨著國內外政治、經濟、金融情勢急遽變化,加以國際間中央銀行制度之演進,已朝決策透明化、組織民主化、政策獨立性等方向改進。例如:歐洲貨幣同盟中央銀行、英國英格蘭銀行、紐西蘭、日本及南韓之中央銀行,均朝向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之中央銀行制度之設計而修改中央銀行法。

目前我國中央銀行隸屬於行政院,央行總裁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任命,必須參加行政院院會與定期至立法院接受質詢,因此央行的貨幣政策一方面會受到立法院影響,另一方面行政院也可經由院會在無形中施予央行決策上的壓力,例如:要求中央銀行修改貨幣政策,以配合其政策施行;另外,由於財政部與經濟部部長皆為中央銀行的當然理事,央行貨幣政策擬定易受其它部會影響。因此,目前我國中央銀行欠缺法定獨立自主性。

另外,部分理監事為政府行政部門官員,而中央銀行擬定貨幣政策時常會參考其意見,理監事對貨幣政策目標產生影響力。近年來,央行引進外部理監事,對於理監事會之決策頗有幫助。然而多數理監事仍為行政官員,因而使中央銀行人事獨立性受影響。況且理監事中缺乏專家學者,對於專業政策的訂定恐有不足。

就韓國現行中央銀行制度架構而言,其最高層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相當於我國央行理事會。七位委員均專任,其中一位為央行總裁,其餘六位分別由財政、金融、經濟之專家學者聘任。日本銀行於1998年4月1日修訂法律將理事由七位改為九位,其中僅三位為行內產生,其餘六位為外部理事,皆為專業的貨幣經濟學者。而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之組織,規定中央銀行理事會之員額為五至七位,其中理事應為專任,皆具貨幣金融研究專業背景。

此外,央行在貨幣政策透明化及外匯管理方面的公正性也令人存疑,例如中央銀行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時,宣布藉匯率的調整以消彌匯市不正常的預期心理,無論防止常務理事成員洩漏外匯政策機密的機制如何嚴密,均有風聲消息傳出,且中央銀行動用外匯存底護盤股市的傳言也令社會大眾困擾不已。同樣問題亦出現在利率調降之徵詢時。

因此,為避免外匯管理及操作黑箱作業及促進貨幣政策透明化,央行理事會組織及運作方式應做調整。

首先,理事會應為常設機構。使貨幣政策運作透明化及加強獨立自主性,並避免淪為總裁制。因此有必要對於中央銀行理事會之組織及運作之設置辦法法治化。除於「中央銀行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列財團排除條款以去除財團化外,尚應賦予理事會專任職權。

其次,為有效執行貨幣政策及迅速反映金融外匯市場之變化,中央銀行應成立「貨幣及外匯公開市場操作委員會」,其成員含五至七位理事。仿美國公開市場操作委員會做法,每月定期開會一次。此外修改「管理外匯條例」成立一專責專職的外匯管理委員會以監管我國外匯的運用情形,而該委員會不必隸屬央行,使中央銀行的業務單純化,而依「中央銀行法」施行貨幣政策及匯率政策。

最後,對於從事外匯業務及交易的管制措施也應開放鬆綁,仿效日本廢除外匯指定銀行制度,因此亦可修改「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以健全外匯市場並提升效率。

就我國目前政經情勢發展而言,為避免貨幣政策及外匯管理政策之獨立性遭政治干預,危及全體人民利益,有必要早日調整央行制度。過去,由於理事會非經常性開會,常淪為央行總裁背書,使央行制度成為總裁制,易受政治干擾並成為獨裁制。於今之計,我們主張我國央行理事會應專職,並專業化,一方面使貨幣政策及外匯政策運作透明化,同時央行緊急融資銀行之政策亦可受到有效監督。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