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財劃法)的覆議事件前不久才造成朝野政黨及行政立法兩院間的對立,最後雖然行政院覆議成功,但在各方壓力下,游院長亦公開承諾將在三個月內提出更完整的修正版本,供立法院審議。倏忽時光已過近月,日昨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處總算連袂舉行第一次的修法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與部分縣市政府財政局局長,聽取意見並尋求溝通與共識。由於行政部門並未提供明確的構想與立場說明,在一切「歸零」的情況下,整個會議乃變成各抒己見式的性質,毫無解決問題的交集與結論。所有討論題綱所針對的都是「老問題」,大多數地方政府與學者專家的意見亦早無再「研討」與「溝通」之必要,行政院主動提出修法立場與原則,應才是大家所最共同期待者。

這次財劃法事件的導火線固在於台北市對財政部原擬改變的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的不滿與抗爭,但由於台北市的行動與反應亦帶給中央政府許多深切重新檢討現行制度的教訓。首先,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調劑關係須將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二項綁在一起,不能分別對待而致造成地方最後分得的淨額不變甚或更少。其次,中央用於調劑地方財政盈虛的財源規模,應與其分配方法一併考量,中央不可能在不增加財源規模的情況下,強行重新改變既有地方間之分配結果。尤有甚者,直轄市與縣市間的財政地位,更亟須重新檢討與調整,南北的區域差異固已造成北高兩市的許多緊張關係,城鄉市縣間的資源豐嗇不同,更激化了地方政府間的對立與不和。這些都是本次修法前行政院應徹底掌握的問題核心與原則。

論地方財政問題,可廣涉及政府職能與權限劃分、行政區域重劃以及政府組織再造等充滿政治性的議題,但這些都無法藉財劃法的修正來解決,從而吾人乃應有「財劃法修正乃改善地方財政問題之一環而已」的正確認知,整個地方財政改革工程的推展,非持續與整體的規範與進行,無法竟其全功。甚至如地方政府抱怨已久的健保補助費負擔問題,不但造成抗繳保費的風波,危及健保財務的平衡,更還引起台北市率先提出要求釋憲的後果。理論上,中央與地方權限的明確釐清,乃財政收支合理劃分的前提與要件,但想單靠財劃法的修正便達到這個目標,誠乃不實際且不可行的作法。吾人需要有一專責機構全面性的檢討每一與經費分配負擔有關的個別法律,以根本釐清政府職能與財務責任間之關係。

至於財劃法目前內容的修正,倒是有幾項特別可以改善的改革重點,值得行政院採行參考。

其一,在稅課收入劃分方面,應適度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規模,將營業稅分成提高、菸酒稅納入統籌分配,並將為彌補基本財政收支差短之一般補助款部分併入統籌稅款體系中。如此不但簡化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調劑關係,更能保障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的空間。只是不論統籌稅款的規模如何擴大,中央政府拿出來調劑地方需求的「總財源」,絕對不能少於現行統籌稅款加補助款的合計數額,要不然就違反了游院長公開宣示「只增不減」的保證。或有某些縣市主張兼採稅收直接分成地方的方式,以充裕地方財源。惟衡諸現行各地方稅源分布極度不均的情況下,該法的採用將徒然增加地方間財政「水平不公」的程度,除非中央政府有把握利用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機制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否則萬不可輕易採行此一作法。

其二,在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面,應取消特別統籌分配稅的規定,廢除中央直接對鄉鎮的分配,並統一地方政府間分配的公式或方法。現行先區別直轄市、縣市及鄉鎮三部分的分配比例,再分依不同公式分配的作法,不但複雜難懂,且不合理。既然統籌分配稅款的功能乃在於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則不論是直轄市或縣市都應只依基本財政需要的滿足與差短的彌補為惟一的標準。至於公式單一化後可能導致地方分配增減不一的後果,則應利用「保證」地方能,至少維持現行分配水準的機制設計,來加以解決。

其三,中央政府應設立一「國家財政重整基金」,用以調節制度變革所需的經費支用。在廢除特別統籌分配稅後,中央宜另撥一筆預算支挹該基金的運作,此後便可靈活彈性地運用每年統籌分配稅款稅目收入的超徵或短徵變化,來調節穩定地方政府的財政需求。更重要的是,還可以利用此一基金來支持前述「保證」機制的得以順暢運行。

最後,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共同組成「國家財政重整委員會」,全權負責未來五至十年內,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的調整與問題的解決。讓運作的機制法律化,不但可以使得中央與地方的協商地位較為平衡與對稱,更可以發揮整體規劃、持續精進的地方財政改善功能。中央允宜趁此次修法將公開透明的運作機制明訂於財劃法的條文中,以改正現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制度缺失。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3.17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