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昨經朝野協商決定,土增稅減半徵收的措施再延長一年,預計下周院會即可三讀通過。財政部原本提出的土地稅法修正案是計畫將土增稅稅率從百分之四十、五十與六十,調降為百分之二十、三十與四十,讓土增稅最高邊際稅率與綜合所得稅相一致。未料這項「永久性」的調降稅率案竟然抵不過「暫時性」的減半徵收措施,立法院選擇延長減半,當然與目前的選舉有絕對的關係,但財政部在迫於無奈而接受之餘,亦仍有對改革策略檢討之必要。

土增稅減半政策始自於二年多前的經發會,當時企業界一致行動,強力訴求土增稅減免對營建業與金融業的重要性,在刺激經濟景氣與活絡房地市場的二大目標下,政府決策面臨了極大的壓力。因此,雖然經發會最終並未形成共識作成建議,但企業代表仍然透過對決策高層的遊說而得以達到目的,由陳總統逕行宣布土增稅減半實施二年。其實,民間利益團體的意圖與力量是持續且一貫的。先爭取到減半徵收二年,造成減免稅的事實後,未來就有「頭過身就過」的擴大機會。二年的實施期間乃從民國九十一年二月開始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止,在這段過程中,企業界不論在財政部或立法院的座談會或公聽會中,皆早就提出將減半措施「永久化」的建議。財政部就是在這種壓力下,不得不預先做好準備,進而乃主動提出調降稅率的「善意」,希望藉此換取減半政策的終止。

其實,從表面上看,企業界爭取稅率減半的永久化與財政部所提的稅率調降案,差異僅在於二者稅率調降的幅度不同而已。換言之,爭議的重點並不在稅率調降該不該變成永久性,而是在於稅率調降的程度應該多少才是合理。但是,實質上言,這二種調降稅率背後代表的意義乃截然不同。前者的稅率水準決定乃是居於「政策性」的考慮,目的是為了挽救經濟與刺激房地市場;後者的稅率高低決定則純粹是從土增稅「制度性」的考慮,以建立合理的稅率結構為宗旨。土增稅減半全然只是一項短期性的政策工具,沒有稅制整體的考量於其中,若草率的以減半的稅率做為稅制改革與稅率調整的標準,則其結果不但違反租稅改革的基本原則,更破壞租稅制度的完整意涵。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對土增稅所建議的改革方案,稅率部分的構想即為財政部這次調降的依據。但是,由於財改會關切的是土增稅制,甚至整個財產稅制的改善,故在建議稅率調降的同時乃亦提出併同檢討稅基公平性與合理性的要求。財政部未體認到財改會方案的特色與精神,錯誤的援引其中稅率調降部分而用以做為與企業界交換取消減半措施的籌碼,難怪會遭遇到失敗的結果。

財政部提出方案說帖時,特別強調為減少市場「不確定性」,避免減半措施終止後稅率調高,但未來從事土增稅改革時稅率將再次調降,所以不如一次調整,先期解決。惟這樣的論述反而被立法委員抓到把柄,聲稱既然未來還有改革工作要推出,為免造成市場「多此一舉」的波動,則不如繼續延長減半措施一年,讓財政部有充分的時間一併提出整套財產稅制改革方案。朝野協商的結果還同時通過一主決議,要求財政部在一年內提送土增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相關稅法至立法院審查,而立法院亦會配合於同期間完成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審議,以保障地方稅收。我們固不能確知立法院這項承諾屆時會不會實現,但站在「逼迫」財政部能夠早日針對現行相關稅制進行全面改善的立場,我們似乎應該給予立法院一些鼓勵。相反的,若立法院的此項舉動只是為了替企業界多爭取一年的緩衝期, 則對我國租稅改革的打擊將難以衡量,而民眾對立法院的信心亦將喪失殆盡。

財政部有了這次教訓之後,應該徹底檢討其推動稅制改革的策略與技巧,重新調整原先規劃的改革時程與步驟。下次再提出改革案時,不但要讓利益團體的不合理要求難以得逞,更要讓立法院沒有逃脫規避責任的藉口。林全部長常說財政改革須要更多的社會共識為基礎才可行,但衡諸我國的歷史經驗,許多改革的成功都是發生在「歷史的偶然」中,立法院這次土增稅減半展延的決定,對財政部而言,或許是一項失敗,但或許也是一項因緣際會的最佳契機,財政部應戮力把握,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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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評論刊登於92.12.28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