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在九十八年底即將實施屆滿,財經兩部正在為租稅優惠的落日積極協調與溝通中。據報導經建單位的構想比較傾向於「繼續保留減免但可縮小幅度」,財政部則比較傾向於「完全落日」。惟正如往昔每逢租稅減免爭議財經兩部必然會上演的戲碼一樣,除了部會之間的必要折衝外,財經兩部絕對不會忘記跟工商團體協商與溝通。由於工商團體本身即為租稅優惠的「既得利益者」,其站在保障自身私利立場所提出的主張,財經部會即使不問亦昭然可知,故與這些團體的會面,主要的目的應是在於試探工商團體的態度,並了解其堅持的「底線」,以作為財經部會決策敲板定案前的重要參考。然而,租稅問題背後牽連的利益非常複雜,影響的層面亦極為廣泛,財經兩部再尋求溝通對象時,不能只顧及片面而喪失全盤性的關照。

促產條例的租稅減免主要係針對企業而設,不但有功能性的獎勵例如研究發展、人才培育以及節約能源的投資抵減,還有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才能享受的五年免稅或投資抵減措施。由於能夠達到投資門檻與符合產業定義範圍的企業大都為高科技業者,故其與傳統產業或一般中小企業間的稅負差異,平均可達一○%以上,嚴重傷害產業競爭地位的公平。財政部為能達到取消促產條例租稅優惠的目的,特別提出「輕稅簡政」的改革方案,同意將廢除減免稅所增加的一千二百億元稅收,用以調降營所稅的稅率。這種擴大稅基,增加稅收,進而降低稅率的策略,充分顯示出財政部急於出價一次「買斷」促產減免稅優惠「所有權」的企圖心,藉以換取經建部會同意促產的落日。此外,利用稅率的全面調降,賦予業者支持改革的誘因,形成高科技與傳統產業間租稅利益的自我矛盾與衝突,財政部進而乃可以借力使力,達到廢除促產租稅優惠的最終目的。坦然言,這是一個在政治現實下可以接受的做法,或許也是一項務實的選擇,惟其效果應設法局限在營所稅的改革範圍之內。如果由此而擴及到綜所稅的變革,則將會牽涉到量能課稅的功效以及所得的公平等更複雜的問題,萬一處理不當,反將掣肘營所稅改革的推動。這乃是財政部採用此一策略須承擔的風險,當然也是對財政部推動稅改能力與決心的一種考驗。

在目前這個敏感的選舉時刻談營所稅改革,我們認為財政部要守住將改革只局限在促產減免稅範圍的底線,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據悉在財經兩部與工商團體代表座談時,業者已明確要求,財政部的輕稅格局要再「大一點」,包括兩稅合一股利課稅從設算扣抵改為股利免稅、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以及調降個人綜所稅稅率。我們不但不反對稅改要以大格局為重,更還曾不斷地就此提醒財政部注意,惟大格局指的乃是稅改思維與規劃的全盤觀照,並非業者所提出的僅是降稅的擴大。最近幾年,我國租稅對所得平均化的貢獻僅約一○%左右,其餘均靠社會福利支出達成,可見租稅的重分配功能幾乎不存。不但如此,根據財稅資料中心的資料顯示,我國最高所得組與最低所得組家庭稅後所得的差距倍數,從八十九年的九點二一倍,一直攀升至九十三年的十點一三倍,貧富懸殊的現象益愈惡化。在此情況下,如果再股利免稅甚或調降綜所稅稅率,勢必造成雪上加霜的嚴重後果,此絕非一般民眾所能接受者。

直接調降綜所稅率對高所得者有利,當然不在話下,但更令人擔心的則是股利免稅所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根據九十三年的報稅資料可知,課稅級距零到三十七萬元的低所得者,股利所得占綜合所得稅的比重僅三點七一%,但所得級距超過一千萬元的高所得者,其股利所得比率則高達六○%。以平均每戶金額而言,低所得者的股利所得為二萬元左右,但高所得者所申報的股利所得則高達二千七百萬元。由此可見,若將股利所得免稅,高所得者必然是最大的受益者,而所得稅的重分配效果亦必將更遭破壞。如此觀之,也難怪那些財團巨賈在與財經兩部首長協商時,一方面表明支持營所稅改革「輕稅」的理念,另一方面卻趁機要求改革的格局要「大一點」了。

綜觀這次營所稅的改革,財經兩部不但理念不盡相同,甚至連步調亦不甚一致。在此情況下,想要能夠抵擋住企業需索無度的壓力,光依靠財政部的專業堅持顯然是不夠的,此時,社會輿論亟須要發揮重要的監督功能。我們在此嚴正呼籲民間所有正視稅制公平的社會團體,儘速集中力量成立一「稅改聯盟」,代表社會弱勢發聲,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勢力。至少,要喚醒一般民眾對稅改的關注。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7年9月27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