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六法」通過迄今已逾半年,其所授權之相關規定暨子法多已公告並訂定完成,對於促進金融體系健全發展,強化國內經濟體質應有一定之助益,惟部分重要辦法仍付諸闕如。以「票券金融管理法」而言,第七條即明定為建立票券市場整體交易、結算、清算及保管作業之風險控管機制,並提高票券結算之效率及交割、保管之安全性,未來將建立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作業制度,並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銀行訂定管理辦法。

事實上,清算為金融交易之根本,然我國似乎未予重視。過去由於無實體票券電子交割系統遲遲未能推行,已多次爆發金融弊案,例如民國八十四年八月的國票「假商業本票事件」與民國八十五年九月的公元基金投資「假銀行存單」事件,致買賣雙方不能交割清算,顯示利用票券及銀行存單之「實體交割」易產生弊病。支付系統雖為一物,但卻涵蓋「支付(payment)」及「清算(settlement)」兩個層面,前者是指支付工具之交付或支付指令之傳輸,後者是指完成支付之最終性(final)及不可撤銷性(irrevocable)。

目前我國有三個主要支付系統:一、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系統:係大額支付網路系統,兼具即時及指定時點轉帳設計,主要處理同業拆款資金交割、外匯買賣新台幣交割、債券交易款項交割、調整準備部位。二、票據交換結算系統:處理支票、本票、匯票集其他支付憑證跨行收付結算,採多邊淨額清算。三、金資跨行支付結算系統:係全國性跨行通匯及業務清算系統,主要辦理跨行匯款、ATM提款、轉帳及信用卡消費支付結算業務,並由各參與單位估算本身業務量,將適當金額撥入清算銀行充當跨行業務清算基金,再由金資中心按跨行交易逐筆清算,屬多功能加值型網路系統。

觀諸歐美等先進國家,目前為歐洲市場主要有價證券清算中心之EUROCLEAR成立於一九六八年十二月,而一九九九年元旦歐元誕生後,歐盟為因應歐元整合所衍生之計息、換算、帳務、清算、交割、稅務及法律等問題,整合歐元區所有國家即時總額清算系統(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RTGS)之交易平台,架構泛歐自動即時總額清算系統(Trans-Europe Automated 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Express Transfer system, TARGET),明顯強化了支付系統之競爭力,亦提昇區域內相關之清算系統效能。

至於美國,許多金融業間的電子資金移轉支付系統早已存在,包括聯邦準備調撥系統(Federal Reserve Communication System, Fedwire)、銀行資金調撥系統(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 CHIPS)、環球銀行財務通訊系統(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自動櫃員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自動交換所(Automated Clearing House)、銷售點連線系統(Point of Sales System)等。其中Fedwire係由十二家美國聯邦準備銀行所操作的複雜清算系統,各銀行利用在聯邦對銀行之準備金帳戶進行債權債務移轉,並利用在聯邦準備銀行所帳列的公債,進行無實體公債的移轉;至於CHIPS則是由紐約支票交換所所操作的資金移轉系統,專門從事國際間大額交易的清算。

是故當務之急,為預防系統風險並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支付系統,央行應儘速完成同資系統改造計畫,並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全面以RTGS取代指定時點轉帳,待RTGS上路後,公債和國庫券有關款項清算即可集中透過同資系統處理,並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Delivery Versus Payment),可有效降低交割風險。現行實體票券交割制宜儘速改為無實體票券電子交割系統,而金融交易其屬較大額者,宜推動多採電匯,方便交割清算,宜減少實體支票之使用,以求支付系統之趨於安全。

除上述之外,我國證券買賣交割交易系統亦未見完善。按證券交割涉及兩個層面,第一為買賣當時須已預備好現金與金融商品,第二為成交後第二天(例如T+2)進行現金與金融商品之清算交割。就第一而言,目前我國採在第T日買證券時不必繳錢,而於T+2日交割時繳錢,將上述第一點與第二點的觀念混淆,故常引發違約交割,在小規模交易中尚屬可行,但若將來大幅放寬漲跌幅限制,交易規模擴大且市場波動增大,則違約交割的風險必然提高,而且此種交割風險可能是相當大型的,過去每次我國經濟蕭條、金融風暴時都會有大型的金融交割風險。

就上述第一點而言,美國目前已是先確定有錢放在證券商處才能購買股票,大陸亦同,我國應重視此一問題,要求購買股票時應圈存,即提供100%之違約保證金,亦即所謂Cash in advance,以確保一般交割及電子交易清算機制的安全。另就第二點而言,美國目前有T+3日,有T+2日,但已預計在二○○四年完成在T+1日的付款交割機制,可供我國作為未來發展趨勢的參考。

金融支付系統與金融交割系統的安全是金融市場現代化之必備條件,我國應以歐美先進國家為殷鑑,全面採行即時總額清算系統與款券同時交割制度,並修正證券之交割機制以為因應,方能維持金融市場之次序並提昇金融市場之效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2.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