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財政收入編列不實相當明顯,一方面由於九十年度經濟成長率低估以致所編之所得稅收入部分高估已十分確定,其他如證交稅收入等部分則是相當不確定,因此歲入刪減八百餘億元實屬合理。另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大幅提高地方統籌分配稅款,使得中央政府認為在其施政構想下不僅在預算編列執行上窒礙難行,而且更無多餘財源作為公共投資建設等刺激景氣方案,亟欲尋求覆議與修法之可行性。面對總預算案及財劃法覆議案之爭議,朝野大戰似有一觸即發之勢。然而,財劃法與預算執行所欲追求之政策目標若無明確則爭論恐無止境。基本上,強化地方財政自主權為財劃法修正主要目的,而總預算案為達成中央政府施政理念所編制籌畫者,因此兩者若有關連性但不應混為一談,否則可能淪為治絲益棼之憾。
政府欲提振景氣,應以調整支出或如美國採取減稅政策等方案,以追加預算方式解決,而非挖西牆補東牆之方式為之。然而財劃法之精神乃增加地方財政收入,逐步落實地方財政自主與地方自治。若朝野認為中央集權情況必須有所改善,地方能夠做的,中央就沒有必要做,則不應針對財劃法覆議案做文章。新內閣團隊強調拼經濟、重人文,因此發展區域特色當以地方人才更能落實深耕台灣的理想。尤其財劃法爭議每年都要上演一次,中央地方財政規劃淪為政治鬥爭角力,趁早定案將有助財政穩定與一貫性。
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政爭議、落實地方財政自主之財劃法修正為一財政結構的問題。屬中長期制度改革問題。而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相關刺激景氣之財政政策則為短期刺激景氣問題。兩項方案之政策目標不同,且面向各異,政府不可混為一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Tinbergen即提出,經濟政策基本原則為兩個政策目標至少要有兩套政策工具方能達成。當前財政政策所要追求的目標各異,政府應設法釐清問題癥結,否則徒然陷入無謂爭議。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