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會主委何美玥日前公開表示,政府將啟動「第三次」賦稅改革,並以營利事業所得稅將調降至比香港的一七.五%還低為範例,說明第三次稅改的「低稅簡政」目標。暫且不論其改革構想的合理與否,光是聽到何主委對我國稅改重要歷史與階段的敘述,便讓我們感到不解。從民國五十七年的第一次稅改,民國七十六年的第二次稅改,到民國九十一年在經發會決議下成立的財政改革委員會(財委會)推動的第三次稅改,我國稅改史上明明已歷經了三次有正式紀錄的稅改工程,不知何主委為何故意要跳過還在進行中的第三次不談,而另外創造出一個正巧又隔了二十年的新的「第三次」稅改。何主委所說的稅改,不論是為了替代或是延續第三次稅改,但總是得先承認是「第四次」才對。我們這樣堅持的原因乃是,第三次稅改有其重要的歷史意義,不容任意忽略或抹殺。
首先,民國九十一年的第三次稅改係在整體財改革的框架下規劃而非單獨租稅面的改革而已。九十年代初期,我國政府財政日漸敗壞,收支失衡狀況益愈嚴重,赤字的壓力不但造成財務危機的警訊,更削弱了政府財政政策的總體經濟功能。財改會的成立即為解決此一問題。歷經一年的研究與討論,擬訂出一套「財政改革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正式付諸實施,預計於民國一百年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的目標。這次改革與前兩次的不同乃是在於其非僅就稅改而論稅改,而是寓稅改於財政改革之中。稅改只是財改的一部分,或許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但它卻須與支出面的改革作充分與密切的配合才能成功,此亦即先進國家通常進行「財政調整(Fiscal Adjustment)」或「財政強化(Fiscal Consolidation)」計畫的真義所在。開源與節流本就是解決財務問題的兩項同等重要的利器,缺一不可,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強調稅改須在全盤觀照下進行的理由。
其次,我們贊成「稅率低、稅基廣、稅政簡」的稅改基本原則,若促產條例的減免稅優惠得以完全取消,在維持稅收中立的原則下,可將稅收的增加用以全面調降營所稅稅率。惟稅率的調降仍須考量目前政府的財政狀況,政府若一方面將促產條例的減免稅廢除,但另方面卻在其他類如遺贈稅或土增稅部分擴大減免,則稅改的結果並無益於財政失衡的改善,甚至反而更加重了財政收支的惡化。何主委常舉愛爾蘭公司所得稅率僅一二.五%,十年之間造就了愛爾蘭成為歐盟國家經濟成長的典範為例,以作為我國應大幅調降營所稅率的論證依據。惟學習外國的經驗不能只看表面,亦不能只重結果,而是應該深入了解其改革的內涵與過程。愛爾蘭從一九八七至八九年實施財政調整計劃,三年之內債務餘額占GDP比率即降低了一四%,政府主要預算赤字更減少了八%,其中大部分都是依賴支出面的緊縮而達成。我國自實施財改以來,何曾有過類似成效?尤有甚者,愛爾蘭的國民租稅負擔率高達三十%,我國卻只有十三%左右;愛爾蘭公司所得稅率雖低至一二.五%,但其加值稅率卻高達二一%。在倡議調降營所稅率同時,何主委可曾宏觀的想到亦應適度的提高營業稅甚或開徵能源稅,用以鞏固與健全我國脆弱垂危的財政體質?愛爾蘭的經濟表現一九九○年後能脫穎而出,財政動力的強化扮演了極為重要的催化劑角色。就此而言,我國第三次稅改置於整體財改之下進行,乃係一正確的做法,可惜的是政府並沒有決心真正加以落實。
其三,回顧第三次稅改的啟動乃是源自企業界在經發會中極力要求政府擴大減免稅之優惠而產生。財改會的成立就是希望透過學者專家的研究與討論,為我國的財政改革提出整體性的規劃,避免流於支離破碎式的因應,且更可以抵擋企業界龐大的遊說壓力。雖然在經發會後陳總統仍就立即指示實施土增稅減半二年,以回應企業界要求,但從此以後,財改會所研擬的財政改革方案,不但成為政府財改政策的圭臬,更是各方利益壓力下的最佳擋箭牌。遺憾的是,隨著選舉的到來,行政院為了勝選而自毀立場,一切皆以政治掛帥。為了討好企業界,甚至連正在執行中的「第三次」稅改都不敢承認,而企圖以「先劃靶再射箭」的方式,另行成立「第四次」賦稅改革委員會來為其背書,如此居心,著實可議。
財政問題,何其專業,財政部長的地位又何其重要。現時我國所面臨的並非是減免稅的誘因不足,而是財政收支不平衡以及稅負不公所造成的所得與財富分配惡化等嚴重問題。我們不反對以減免稅的取消換取全面調降營所稅率的策略,但稅改牽一髮而動全身,財政部允宜謹慎全盤規劃。至少,稅改的主導權應回到財政部的手中,而財政部該做的第一件事便是為第三次稅改「正名」,且萬勿讓「第四次」稅改成為政治綁樁的利用工具。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7年9月12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