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雲林縣提出課徵碳稅的構想後,已引起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立場對立,財政部長呂桔誠公開表示,不會准予「雲林縣碳稅自治條例」依法備查的同意權。經濟部長黃營杉亦鄭重強調,反對雲林縣對中央大力支持的投資案廠商課稅,以免傷害國家經濟整體利益。尤有甚者,連雲林縣議會議長蘇金煌在臨時會中,亦明確表示不可能將縣府所提的碳稅條例草案納入議程。然而既然在如此「艱困」的局面下,縣長蘇治芬仍然不改初衷,堅持繼續努力爭取地方課徵碳稅的可能。我們一方面感佩於蘇縣長的勇氣與執著,另一方面卻也更了解了地方政府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時的心態與想法。
其實,雲林縣原來擬訂的課稅草案為「雲林縣地方稅徵收自治條例」,其內容包括在其轄內開徵煉油廠、煉鋼廠、公共道路及廣告招牌等四種特別稅,以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景觀維護及建築土地等三種臨時稅。未料後來縣府提出的版本卻改為僅針對雲林縣離島工業區內「使用煤、石油焦、燃料油為燃料產生二氧化碳之事業」課徵碳稅,其間課稅範圍明顯限縮許多,且將一件單純的地方課稅事宜,轉化成國家綠色稅制推動者的角色。這種作法上的改變,對雲林縣政府而言,不但會予人嚴重「反商」情結的疑慮以及狹隘排外過度針對性的感受,且更讓自己處於違反既有法制的不利境地,增加政策推動與實施的風險。除非雲林縣政府另有其他動機或目的考量,否則這種作法並非明智之舉。
其次,依照「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因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法、附加稅及臨時稅,但其中僅有臨時稅一項須「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雲林縣政府若真的以環境維護與防治污染為名課徵碳稅,站在環境課稅的合理性上言,則該項稅收應當以指定用於與改善環境品質相關的事宜為限。亦即雲林縣在目前既有的法制下,應該選擇以開徵臨時稅的方式為之,而非採取特別稅的名義課徵。或許雲林縣認為碳稅的課徵是一種「永續性」的考量,不宜以臨時稅名義為之,但法律既然已如此規定,為符合環境稅的課稅意義與目的,亦只能依法行之。除此之外,還應該在條例中增列的是稅收用途的具體分配辦法才對。惟雲林縣在制定草案時,決策思考並不夠專業,法條內容亦不夠精緻。
我們一向主張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性的提高,更強力支持地方政府自我負責,敢於向境內的企業或居民課稅。地方自治的根本落實即在於地方財政的自主與自足,地方政府要學會自力更生,中央的角色充其量只是扮演平衡基本需求與調劑盈虛的功能。就因為對境內民眾課稅須接受民主政治選舉的考驗,故能夠維持財政自主的地方政府必也一定是一個能夠為民意接受與認同的有為有責的政府。可惜從地方稅法通則通過以來,所有地方政府大多只在以「環境」為名,對「外來者」課稅的框限中開闢財源,從未敢真正對境內企業或民眾提出普遍性的增稅訴求。這次雲林縣的作法,讓我們再次看到相同的心態。只是雲林縣有個六輕,未來尚可能有八輕與煉鋼廠出現。所以「拉雞屎」的地方稅收分成爭議,乃再度浮上檯面,成為話題。雲林縣政府進而提出了以「污染性石化工業產值貢獻」作為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標準的要求,希望為自己爭取更多的稅收。
只是沒想到這種「下蛋」抑「拉屎」的爭議,在營業稅從地方稅改為國稅後,仍然還是被地方政府用以攻擊中央的壟斷稅源。其實,就企業的貢獻度言,現行的縣市統籌分配稅款中百分之十五以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之比率分配,已多少反映了雲林縣所提的訴求。此部分的比重應否增加,或許可再討論,但我們卻不能刻意忽略現制已有的解決功能。尤其是雲林縣特別提出的污染性石化工業產值為標準,明顯可知完全是以雲林自己的利益與立場出發。即使真的應將污染性企業產值列入分配因素考量,亦不應只涵蓋石化工業,高污染產業還有很多。更何況,中央已允諾重新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不但將分配的餅擴大,並保證新公式分配的結果,「只增不減」,不會損害到地方目前已分配到的金額。為求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能更加合理與公平,雲林縣在提供建議時,似乎不宜過於自私而應以體制大局的改革為重。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4月3日工商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