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呂桔誠日前在立法院表示,最快在今年九月,財政部將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前送出銷售稅改革的包裹法案。主要內容為營業稅將採差別稅率,在金融業以及民生用品例如食用油、鹽、水電與瓦斯等稅率維持不變的條件下,其餘應稅貨物與勞務的稅率,將從百分之五調高為百分之六。於此同時,並依照行政院財改方案的規劃,配套廢止印花稅,取消四項貨物稅以及部分娛樂稅的課徵項目。這項改革應該是一項延續性的工作,未料一經提出,卻立刻遭到部分立委的強烈反對。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立委要求財政部須同步調高金融營業稅率,否則將強力杯葛此項稅改方案的通過。立委責怪的是「財政部稅改不能一直都向財團傾斜」,這種看法的背後隱藏了許多嚴肅的專業問題,需要財政部與立委們一起思考與解決。

我國金融營業稅採取總額課稅方式,原因是鑑於金融業的營業性質特殊,不宜按進銷差額計算營業稅額。再加上實施加值稅之初,其營業稅額占全國營業稅收比重甚大,為維持改制前後總稅收不變,故政府乃依當時的營業稅率(百分之四)加上教育捐(百分之一),而將其稅率訂為百分之五。但此一課稅範圍的適用指的是金融業的主要業務而非如金融諮詢、保管箱出租或催收債務等次要業務(亦即稅法所謂「非專屬本業之範圍」)。一直到民國八十年代後期,我國出現銀行逾放呆帳危機,為減輕銀行財務負擔,並協助銀行打消壞帳,政府才修法將按總額課稅的百分之五稅率,調降為百分之二。前述立委所指稱的金融營業稅率即是此一部分。

我國自從實施金融自由化後,為了建立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乃積極檢討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期待能有助於金融中心的推展。財政部曾於民國八十七年成立「賦稅革新小組」,對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制進行過全面的檢視與分析。其結論是,我國對金融業的課稅方式,與主要先進國家相比,作法甚為不同。就主要金融業務言,我國原按總額百分之五課稅,似較各國為重;但就次要金融業務言,由於其他國家一般稅率皆高於我國甚多,故此部分的稅負乃較各國偏低。兩相加總比較的結果,尚難以定論。尤其是,目前金融業按總額課稅稅率已降為百分之二,我國金融業整體稅負與其他國家相比,究竟高低差異如何,財政部應該提供更明確與詳盡的答案。

此外,就國內各產業間的稅負而言,金融業不但按總額課稅,且因為其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故其實質有效稅率應較百分之二為高。其他產業雖按加值課稅,進項稅額可以互抵,但因為稅率為百分之五,表面上較金融業為高,但實際稅負差異如何,亦須要有更進一步的資料,才能得以驗證。尤其是,若其他產業稅率決定再調升百分之一,則其間稅負高低差距將更為擴大。這即是一般社會大眾所關心的公平問題,亦即是立委心中有無傾斜或圖利於財團的最大質疑。

其實,金融業提供的服務是否適宜列為消費稅課徵的對象,迄今租稅理論仍有不同的見解與論述。國外雖多採將之列入加值稅體系,然後再予以免稅的作法,但晚近更有部分國家另課以特別消費稅或許可稅者。我國未來應採用何種課稅制度,或許可以從專業角度再作深入討論。但在此之前,政府至少應先改變與去除以金融稅率作為解決金融危機之手段的偏頗觀念。從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的修正沿革,我們首先看到政府用「百分之三」的相當稅額,協助沖銷金融業的逾期債權與呆帳。其次,從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九年,將金融營業稅改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再者,自民國一百年一月起,金融營業稅收將依銀行與其他金融業,分別撥入存款保險準備金與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我國稅制至今尚無「指定用途稅」的正式建制,營業稅收本屬統收統支,特別將金融營業稅收限定用於解決金融問題之用途,不但破壞了原有營業稅制的完整性,更扭曲了銀行存款保險準備制度的正常功能。

財政部原以為營業稅率的提高,不涉及制度本身的變革,未料到立委對金融營業稅率偏低不滿,導致銷售稅制的改革一開始似乎便出師不利。為免金融營業稅成為下波稅改的攪局者,財政部應該小心處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3月21日工商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