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地方政府為改善地方財政、提高自主財源而針對地方課稅所採取的開源手段時,以保護生態環境、永續經營發展為目的的綠色租稅,就成為各地方政府所要課稅的主要標的。

這回,雲林縣政府擬定「雲林縣地方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預定針對轄區內的煉油廠、煉鋼廠等易製造環境汙染的公司開徵特別稅,對前者每桶原油煉製課徵2元的煉油稅,對後者的土地及建築物範圍課徵煉鋼稅。

若雲林縣政府以廠商所煉製的桶數,或依據土地建物的範圍來課徵綠色租稅,將無法適時提供廠商足夠的誘因來降低生產成本、提升防治技術,也無法確切瞭解實際造成汙染的外部成本有多少。

筆者認為,這次地方課稅的事件,財政部應抱持「樂觀其成、遵守法律」的態度,來看待地方課徵地方稅;中央政府也應該召集全國縣市政府的財政代表,審慎規劃全國有重大汙染可能的工廠、設施,根據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實際汙染物質的排放量,訂出超過標準的部分來課徵碳稅,以符合地方環境的公平正義、全球綠色租稅的趨勢,台灣也可朝向「京都議定書」的內容做努力。

參考國外經驗,創造適合我國的二氧化碳等汙染物質的交易市場,讓汙染量超過標準的公司,能在公開市場向有剩餘汙染排放量的公司,利用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如此一來,廠商就有足夠的誘因,研發新技術來降低汙染,政府也可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汙染量,透過綠色租稅來增進地方財源,建立一套地方的回饋制度。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3月20日經濟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