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不同媒體,都報導了一則消息,大意是「執政黨對輔選不力公股金融機構之主管將進行撤換」,這不禁令人想起選前,公股行庫高階主管齊聲對特定對象隔空追索債務,財金主管面對立委質疑高官介入股市時之進退失據,以及那疑似以協助銀行紓困為名,卻取走經營權的SOGO案,當然台灣金融體系受政治力介入,非始自今日,在國民黨執政時,亦有所謂金融黨部之存在,可見一斑。
由於台灣金融法規採正面表列,而非如歐美之負面表列,因此,大自分行設立、小至金融商品的經營,皆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且因管理機制不透明,形成主管機關擁有高度的主觀裁量權,進而對金融機構產生很高的影響力,復以台灣中小企業一般仍以銀行融資為主,故而形成金融主管機關在業務之外對企業的間接影響力,亦形成不同於歐美國家,金融產業高度涉入政治的怪異現象。
然不幸的是,我國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監會)組織法卻於去年7月10日意外通過,而據聞能在歧見中通過的原因是該會正式設立的時間,訂在今年總統大選後的7月1日,因不知何黨將獲勝,故雙方都不再堅持自己的主張,而爭議多年的金監會獨立問題,以及金監會組織法中無法發揮綜合監督效益的問題,突然都變得不重要了!
由於新成立的金監會不但將既有的金融主管機關皆集中於同一機構,更重要的是其擁有對金融機構及其關係人與公開發行公司的準司法調查權,使其對被監理機構及個人擁有更大影響力,故若金監會不能維持中立性,在政治已高度介入我國金融體系運作之時,日後恐將成為有心人打擊異己,或是輔選的重要機器。
所謂「獨立超然」,基本上可分成二個層面,一是維持「機構」之獨立並有效行使職權,不受制肘,一是維持機構中的「重要成員」,能超越黨派及個人私利,中立的執行任務。對於前者,一般的保障機制有:一、拉高層級或將其設立在行政體系之外,如:英國、澳洲等;或將金融政策與金融監督管理權分開,而將監督管理權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如韓國。二、保障其財務獨立,允許其向受監理者收取費用,以保障財務自主。三、保障重要人員之任期,並訂有不同到期日,甚至將主要人員之任期,規劃致任命者(如總統)無法在其任期內,任命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四、賦予準司法權,使其能較獨立完整有效率的行使檢查及處分權,擺脫行政機關之制肘。而對於後者有關重要成員中立性之維護,除要求同黨籍委員不超過二分之一,且需經國會同意外,並要求成員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並對重要工作人員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規範其與被監理對象間的行為。
然我國現行通過的金監會,基本上採公平會模式,因此,機關定位是在行政院之下,而金監會委員產生方式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且無須立法院同意,委員雖有任期保障、同黨委員不可超過三分之一以及超越黨派之要求,但因國內政黨生態以及缺乏制度上的監督力量,僅是要求提名者本諸良心,因此,欲依此建立中立體制,實有其困難。
此外,我國一元化金監會雖已成立,但相關金融法規卻未整合,並且,金監會之內部組織,仍採分業監管,亦即,金監會下仍分別設銀行局、證券期貨局及保險局,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而非採較理想的功能性監管模式,我們懷疑當被監管對象都已採跨業經營、國內金融集團已加速形成以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界線日益模糊之際,而我國的金融主管機關內部仍採分業監管,如何能控管金融集團的綜合風險?以及如何能達綜合監理效益?
此外,近來金融機構負責人介入經營非金融產業以及金融機構間敵意併購現象頻傳,由於法律規範銜接不上,致主管機關需依個案來說明其適法性,此又如何能達成有效監管?再者由於金監會是設在行政院之下,因此除金監會委員外,其餘成員皆要求為公務員,且基金來源主要仍是政府預算,在公務員身份要求及薪資受限的情形下,如何能吸納業界優秀人才,來有效監管動態性及專業性極強的金融產業呢?
一個不具獨立及綜合監理效能的金融主管機關,不但容易變成一個輔選機器,甚或因其出現而延誤金融問題之發現,致金融危機發生時已不可收拾;因此,我們期待立法院能亡羊補牢,進一步的修法,讓我國金監會更具獨立及效能性。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