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是和生存權息息相關的基本人權,因此,「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許多國際人權公約,也明定了健康權的規範。我國憲法本文的基本國策,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也有保障人民健康的概念。雖然此些規定並未細緻到規範具體的衛生政策,但國家衛生醫療人員應有「健康權為人民基本權利」的人權概念,並據以思考食品衛生檢驗政策,以免背離人權與憲法要求的基本原則。

在實務上,攸關大眾健康權益的食品安全檢驗,卻是一般民眾無法瞭解的高度專業領域,而有強烈的「專家統治」(technocracy)色彩,大眾和少數專家在「資訊」與「知識」上,呈現高度的不對稱狀態。為確保專家決策發揮正面功能,而不藉由專業知識違背公眾利益,專家的決策亦應符合民主的精神。具體來說,就是以民主的原則確保專家審議的獨立性,並且,讓專家的決策透明化,讓公民力量有監督的機會。

所謂「以民主的原則確保專家審議的獨立性」,就是讓負責把關的專家藉由真正的多元化、合議制,擺脫官方在人員安排和決策過程的獨斷與宰制,決策由不同意見專家共識決定,而非只是作為官方決策的「參考」而已。這或許需要從修改相關法規制度來思考,將專家審議獨立機關化,並真正賦予其關於食品安全檢驗的決策權。

此外,食品安全檢驗等公共衛生政策的決策,縱使是由專家共同審議,但如果決策過程未能透過「政府資訊公開」的原則與相關規定透明化,則無法建立決策的公信力,而讓民眾對食品安全產生信賴,或是讓公眾健康安全在不知不覺中被無謂犧牲。此次瘦肉精突然解禁,若未能以公布會議記錄的方式,向社會大眾詳加說明決策驟變的轉折過程與原因,將使民眾對自己的健康安全,產生高度疑慮。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08-16/若干部分曾登過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