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親屬篇的修正,相關的婦運團體試著草擬新版的婚姻契約以及結婚證書,藉此提供給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或是有意走入婚姻殿堂者的採借參考,至於,該項可以直接填寫並且訂定有契約性質的結婚證書,相關的內容包括:是否冠夫姓和子女姓氏、確立家務分工以及生活費用支出比例、可要求提供私房錢、涉及外遇或虐待時的懲罰性違規金以及財產制劃分等等鉅細彌遺的各種家中事務,都可以事先加以說清楚、講明白。誠然,相應於社會變遷的發展趨勢,對於新版結婚證書理應理有較為深邃的人文思索。

持平來看,新版的婚姻契約與結婚證書的檢視意涵乃是在於將過去婦女對於家庭的人身貢獻給予應有的正面看待,從而設計出各種可能的積極性差別待遇,這對於過去偏重在男性、夫權之我族中心主義而來的常態性裁判或是各種的人身限制,自然是要給予應有的肯定,只是,該項兼具對價、對等乃甚至於被標舉為對立形式的婚姻關係,相關的論述重點就不僅止於純粹禁制性質的消極作用,而是在於是否有其相與對應的配套性措施,特別是包括從男性、女性、兩性跨越到各種性別認同人口族群的觀念充權教育。就此而言,訂定婚姻契約的意涵乃是要更為認真地去思索男女兩造性別差異、性別分工以及性別限制的真義;連帶地,回應於當前婦女之於妻子、母親、媳婦以及職場下屬等等多重性角色緊張、角色對立以及角色衝突的同時,關於男性本身的生命歷程以及整個家庭的生活運作,也是需要給予等量齊觀的社會性正視。

其次,突顯新版婚姻契約的同時,也隱含著現行男女雙方攜手同心、締結良緣以及百年好合等等不同發展階段所可能潛藏的迷思與弔詭,這其中包括有婚前的交往時程與互動過程,是否因為變得更為快速、簡略,以致於讓相知相守的厚實基石有所鬆動;至於,從婚前約會的風花雪月蛻變成為婚後生活的點點滴滴,更是點明出來婚姻關係的穩健經營,除卻各種濃郁的道德性指稱外,還是有它無法迴避的現實難題,這也突顯出來日常世界裡任何雞毛蒜皮的生活小事,都有可能在一瞬間被激化而成為衝突對立的危機事件,最後,成為了摧毀婚姻關係與家庭運作的引爆點!!準此,對於新版婚姻契約的論述意涵就不在於彰顯自由處分金或是懲罰性違規金,而是建基在如何讓倆人的婚姻關係以及眾人的家庭生活得以平凡、平靜且平安地長長久久,並且有其相與對應之婚姻協談、兩性溝通、心理輔導、親職教育、家族諮商、情緒管理以及壓力因應策略等等支持性或是保護性的家庭支持服務網絡,而這也是新版婚姻契約出爐之餘的必要性作為!?

總之,說清楚、講明白固然是有它回應於婚姻與家庭運作過程當中,所可能出現負面的生活事件及其必要的避險機制,但是,步入禮堂的當下,心中所期盼與默禱的應該是一種彼此託付以及相互支持的關係情愫,因此,對於新版婚姻契約的檢視論述,不妨將這些互相推諉或爭吵翻天的爭議戲碼,轉化成為夫妻相處之道以及家庭和諧運作的積極性學習態度,畢竟,沒有不良的婚姻、夫妻與親子關係,只有不佳的婚姻、夫妻與親子溝通,而溝通正是從分享開始,以此觀之,對於相關婚姻契約內容的訂定,其真義自然還是在於一種溝通的技巧、過程與機制如何得以有效建制與良性運作!!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