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自二月十六日起,從每包五元調高為十元。由於傳聞有些廠商刻意囤積賺取菸品價差利益高達十億元,行政院為此連續數日召開會議,研商解決辦法。這期間行政院先指示財政部應設法追討這五元價差,回收國庫,隨後又改變對策,要求菸商把溢收的健康捐退回給消費者。若無法在四月底前把錢退還給消費者,則要上繳給財政部成立的專戶,另行處理。追討與退回之間的政策思維完全不同,其中的轉折與意涵,值得我們進一步剖析。


根據菸酒稅法規定,菸品健康捐乃是在菸品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依此,只要是二月十六日前出廠或進口之菸品,其健康捐皆只須每包繳五元即可,即使這些菸品在二月十六日之後仍然在市場流通,政府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要求其「補繳」捐價差額。換言之,政府不能將廠商前後五元的價差利益,視為政府「應收未收」的健康捐而要予以追討入庫。廠商在銷售發票上註明健康捐十元,但卻只上繳五元給政府,充其量只能以「不當得利」辦之。所幸行政院對於原先追討的決定,適時踩下煞車,避免錯誤的擴大。惟即使如此,對政府的決策品質與能力,已然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


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課徵目的本就是為了達到寓禁於徵的效果,希望透過菸品價格的提高,以減少或抑制吸菸行為。尤有甚者,還可利用此筆近二百億元的收入,作為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以及其他如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等施政需求之財源。因此,對於菸品健康捐的適度調高,社會輿論普遍皆予以支持。其實,在立法院修法審議期間,市場即不斷傳出廠商惜售囤積的消息。大家都事先預計到菸價會上漲,若能橫跨健康捐調高時點的前後期,進銷之間即可賺取五元的價差利潤。由於健康捐的負擔自始即以菸品消費者為對象,理論上,任何健康捐的調漲皆會完全轉嫁,並反映到菸品價格之上。此對囤積者而言,即等於是利潤的保證。


通過法律修正案的時間常難以明確掌握,是故市場上雖曾出現某些搶購或缺貨的跡象,但在不確定因素的顧慮下,始終並未形成嚴重脫序的後果。年初立法院三讀通過菸酒稅法修正案後,總統於一月十八日公告,但依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卻是授權由行政院訂定。未料行政院未能體認前述不確定因素,對市場產生自動制約的巧妙特質與功能,竟在春節前決定將施行日期訂在春節後的二月十六日,致使市場上的可能囤積者有長達近月的「確定期」,可以安心的進行搶進延售的賺取價差行為。行政院若能在總統公布後即刻實施,市場的投機行為將會減少或消除很多。回顧幾年前,由於米酒每公升稅額採逐年調整,明確調升時點的公布,等於讓投機者每年都有一次獲取價差利益的機會。此事搞得政府焦頭爛額,引發無數民怨,無奈行政院卻完全沒有學到教訓,於今再次重蹈覆轍。


其實,健康捐的調升或可視為廠商成本增加的一種形式,就如同不同期間進貨或原物料成本亦常有變化,我們很難要求廠商因成本上升而調漲產品價格後,還要保證其原較低成本的存貨,不得依調升後的價格銷售。基本上言,為避免類似這種因租稅成本調漲而引起的投機暴利行為,政府應該依循二項基本原則與作法。其一是充分尊重價格機制。台灣菸酒公司已非專賣機構,它不再是從前那種銷售統一價格「專賣品」的角色。如果當市場菸品的需求增加(不論何種原因)時,台菸公司可以即時調升菸價,則想要囤積的投機者,在無利可圖下,自會打退堂鼓。其二是協助消費者區別價格調整前後菸品的差異。如果消費者可依包裝、號記、顏色或日期等的不同而輕易辨別菸品稅負的差異,投機者的行為便會受到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遺憾的是,行政院在這二方面皆毫無事前周延的準備與作為。


目前財政部採用的退回措施其實乃是一種「補救性」的辦法。所幸對政府有利的理由是,菸品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時,健康捐按規定須與銷售額分開計列,故政府乃得於以「超收」健康捐之名,要求菸商退回不當得利。惟由於配套不足,消費者未來憑票退錢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一些狀況或爭議,國稅局應責成查核小組隨時協助排解與處理。此外,既然財政部已明確宣布未來銷售屬二月十六日前出廠或進口之菸品,皆不得假借健康捐調漲之名提高菸品售價,則對於未來再犯的菸商,財政部應另在法律上或稽徵查核上,予以更嚴重的處分,庶幾從根本主動斷絕未來案例的再發生,並期早日結束此一風波。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2月20日工商時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