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搶救50萬卡奴,立法院於2005年12月9日提出「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正案(俗稱「解放卡奴條款」),立院欲立法將現金卡循環利率上限為定存加10%,消費者團體拍手叫好,但銀行團則群起抗議,引發了少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事實上,我國卡奴的產生是「管理面」與「監督面」的問題,而非「政策面」的問題。我國消費者對雙卡性質認知不清,將提供短期的融資工具當成長期信用融資工具使用,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銀行局未能賦予發卡銀行的社會責任;加上銀行發卡浮濫不知風險管控,進而誤導持卡人的持卡觀念,產生棘手的卡奴問題。

為了因應社會的期待,銀行公會也在2005年12月15日前公布搶救卡奴五大自律方案,包括「提早還款」,「差別訂價」,「禁止暴力催收」,「建立舉債發卡上限」以及提出「新版債務協商機制」。惟「解救卡奴」祗處理了「卡奴」產生之後段問題。可預見的是,當2006年3月實施時,無法避免新卡奴再陷囹囫困境。

信用卡的建構主要在提供持卡人便捷的信用使用,信用卡發卡機構本依賴著向持卡人收取年入會費與向特約商店依消費金額百分比來扣繳手續費用,來維持整個信用卡系統之運作。但我國發卡機構卻多以免收年費與減低特約商店的手續費比例,招攬顧客,如此,發卡機構為了求平衡收入,不得不向持卡人收取高利率的逾期還款循環利息,除了彌補其維持信用卡之成本支出,但亦是發卡機構暴利收入與卡奴產生之源。

發卡銀行將原本是負面的借錢行為透過廣告,包裝成美麗動人的廣告文宣,但是當持卡人還不起卡債時,持卡人才如南柯一夢。

造成卡奴之原因有以下幾點,茲作說明:

一、持卡人對相關資訊認知不足,我國的一般持卡人對雙卡之性質所知有限,且無個人信用評等機制。持卡人使用雙卡時,不會因未維持良好還款記錄,影響日後其他授信的取得,使持卡人使用雙卡時,無「後顧之憂」,ㄧ錯再錯,債務不斷累積。

二、發卡銀行忽略消金風險,歐美日等國銀行多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並對中大型企業進行短、中期(七年以下)企業放款為本業。金融自由化後,商業銀行開始介入消費金融(包括信用卡、消費性貸款),但由於消金業務原為融資公司、信合社、信用卡公司的主業,其放款的徵信技術(Know How)為銀行所無,因此銀行不易控制消金放款風險。英、美、日銀行業放款仍以企業貸款、住宅貸款為主,消費性貸款(包括信用卡及日本特有的現金卡)則侷限在銀行放款總餘額的10%以下。

三、發卡銀行罔顧社會責任,為了平衡金融自由化與消費者權益,歐美日各國多課與銀行社會責任(Social liability),要求銀行在獲利之餘,對低所得國民應給予低利優惠貸款,回饋地方社會中低所得居民,與協助社區之發展,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但目前我國銀行一眛以利益掛帥下,忽略其對社會應盡之責任。

四、 發卡銀行發卡浮濫,消金市場競爭激烈,為搶業績,發卡銀行對申請者的徵信草率,甚至資訊不足即予發卡,金管會也希望銀行能藉消金獲得的高獲利,提早脫離逾放款過多的困境,對於發卡浮濫可能產生之問題,未能防範於先;當「卡奴」事態嚴重時,又未能及時、有效的解決問題。使台灣陷入卡債危機。

目前銀行公會搶救卡奴行動對軍中卡奴而言只是「鋸箭療法」,發卡銀行欲以協商方式處理卡債,由銀行與持卡人雙方協議的處理方式,缺乏法律規範,未建立一貫的處理法制模式,對持卡人之權益難以確保。

為了解決卡奴問題,首先,我們建議金管會應採用現行國防部「低利貸款」配合國外現行卡債處理機制,解決債務機制在國外行之有年,舉例而言,其中最有名的「倫敦模式」是主要國家解決債權問題的主要方法,應可叁卓。

建請司法院修改修訂破產法,准許個人申請破產,將軍中同袍傷害減至最低。歐美各國與亞洲日本、香港、新加坡、韓國皆有完整的破產法制,除允許經營不善公司可以申請公司破產外,個人如因債務過於巨大,無力還款時,在符合一定要件時,也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登記,免除所有債務,得以重新進入金融消費市場。

然卡奴問題是台灣社會問題反映,國軍亦屬社會環節之ㄧ,當然避免不掉卡奴問題需要解決,加上國軍官兵因工作穩定,控管比民間人士容易,且軍人離開軍旅又有退伍金可領,讓軍人成了發卡銀行的新寵;因辦卡簡易,且消費金額限制較小,使用便利,軍中同袍若無正確之理財觀念,很快就陷入卡債危機,將對軍中長久所樹立之「樸實軍風」將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軍中亦應強化相關理財教育,透過多重媒體傳播方式進行金融知識教育,建立基本理財觀念,進而普及軍中同袍,以免誤踏金融陷阱。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113日青年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