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陸委會主委蔡英文為顧及開放高科技產業赴大陸投資及開放大陸三通,可能造成資金外流更加嚴重之現象,因此,一方面又認為大三通已銳不可當,一方面乃希望透過建立一套資金回流之機制以作為開放赴大陸投資之「關卡」,姑且不論此項資金回流之機制執行細節如何設計,其實從執行面而言,的確是不容易做到。本文擬從兩岸租稅的角度看看資金回流的可行性到底如何?
目前兩岸租稅現況在大陸稅收管轄權方面:對自然人課個人所得稅依個人所得稅法,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居民需對中國境內、外所得課稅非居民採屬地主義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依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內資企業依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企業課徵所得稅,採屬人兼採屬地主義;對外資及內資企業總機構在中國境內者,就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對外國企業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課稅。
在臺灣稅收管轄權方面:對自然人課徵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居民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對企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需就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僅就境內所得課稅。兩岸並未簽訂租稅協議,雙重課稅問題無法解決,多數臺商僅將盈餘匯入海外控股公司(多在免稅天堂成立的投資公司),並未將獲利實際匯入國內,造成投資盈餘滯留海外,國內資金空洞化的危機因而形成。
根據現行法令,中共對於臺商盈餘匯出沒有太多限制,只要合法繳稅,都可以匯出大陸。不過,兩岸目前並未簽訂租稅協定,若將大陸廠盈餘匯回臺灣,將面臨重複課稅問題,因此,多數公司均將大陸廠盈餘匯入海外控股公司,除非臺灣廠有資金需求,在考量資金運用成本後,才會匯入國內。葛惟熹(86)研究指出在法人所得稅方面,由臺灣和大陸分別採取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雙重徵稅不可避免。在海運收入方面,由於臺灣徵收增值稅性質的營業稅,大陸徵收銷售稅性質的營業稅,並且在境內和境外,徵稅和免稅方面的差異也可能導致雙重徵稅。
目前實務上臺灣企業多係透過境外免稅天堂地區(如英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新加坡、香港等地)公司之名義到中國大陸轉投資,而境外免稅天堂地區之股利匯出大多免扣,無任何稅負問題,但目前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相關解釋令,僅允許直接扣抵,不允許間接扣抵,如此臺灣企業轉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之公司,其在中國大陸已繳之稅負及其股利匯出時之扣繳稅額,均將無法列為在臺母公司國外轉投資公司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項目,似有重複課稅之問題。然而由於境外免稅天堂地區之保留盈餘,多可無限期保留(臺灣企業則有保留盈餘限額之問題),而目前臺灣之所得稅法又無對境外免稅天堂地區之未分配盈餘視同分享之規定,因而透過境外免稅地區將其盈餘保留,而得享租稅緩繳之利益,重述重複課稅的問題,似乎就不是那麼嚴重,也因此,在享受免稅天堂之際,廠商資金回流之誘因也就難以實現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