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老教會藉由紀念人權宣言三十週年之機會,對民進黨的執政成績提出了批評。但在不久前的解嚴二十週年紀念時,民進黨政府才大肆宣揚了他們對解嚴的功績,並藉消費解嚴的意義而竭力喚起民眾對國民黨威權統治的部分記憶。民進黨雖極力標榜其對「民主化」的鉅大貢獻,可是卻遭到長期支持者對其執政成績的批評,這無疑也給了我們現今的「民主化」成果打上了一個問號。無獨有偶者是,去年造成石破驚天之勢的「紅衫軍」反貪腐倒扁運動,為首的十六人日前遭到檢察官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而這部法律卻又是現今當權者在野時期所反抗的「惡法」。

如果當前的台灣已擁有「正常的」民主政體,那麼對於「威權」時代所制定的集會遊行法,就不會被標榜推進「民主化」有功的民進黨政府繼續執行。尤其,民進黨過去面對集會遊行法的箝制時,還主張人民擁有行使「抵抗權」的基本人權,但在掌握政治權力與資源後,對於「敵人」卻又不強調他們的基本人權,反倒好似毛澤東所講的「人民民主專政」一般,一切需以「順我者享民主,逆我者無人權」的標準為依歸。再說,民進黨政府以威權時代法律來辦人,並講出一大套和威權政府相同的說詞,也無異於正當化了當時威權政府的作為,其實和現在的民主政府並無差別。若是如此,民進黨一再套用後共產主義國家的「轉型正義」理論,也不過只凸顯了其比「鸚鵡學舌」的本領略勝一籌,而還能運用在打選戰的策略上。

目前集會遊行法中對於集會遊行的申請,係採「許可制」而不同於西方民主先進國家的「報備制」,同時也對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行為,採取的是「刑罰」而非「行政罰」。這兩者規定,即為過去民進黨所最為反對,並主張「惡法非法」的部分。然而,集會遊行法是國民黨執政時期所制定,其內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針對靠街頭運動起家的民進黨,故情理上國民黨對該法律並無強烈的修改動機。相反地,民進黨既為街頭運動起家而取得政權,又曾明確主張集會遊行法中某些規定屬於「惡法」,此時若率爾以此等「惡法」起訴紅衫軍領袖,且還並無任何有意導正該法律的「轉型」主張,民進黨執政的正當性及台灣的民主轉型,都將證明只不過是泡沫化的現象而已。

事實上,集會遊行法乃制定於剛解除戒嚴之際,社會上正持續經歷街頭運動產生暴力所帶來的「轉型期陣痛」。因此,基於社會安定的疑慮與考量,對於聲請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及刑事處罰,或許尚能夠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比例原則」。然而,集會遊行法制定迄今將屆二十年,這近二十年來除已經累積了相當程度的自由化與民主化經驗外,台灣的公民社會也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與茁壯。故而,此時此刻看待集會遊行法是否合憲的標準,自也應較該法制定實施時更為嚴格。基於此,目前集會遊行仍採許可制及對違法者給予刑事懲罰,便實有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的本旨,以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

去年紅衫軍的反貪腐換倒扁活動規模龐大,但卻平和而井然有序,國際媒體已經給予了高度的正面評價,並說明當時未依法申請核准的「違法」行為,事後也未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此一成熟而有秩序的集會遊行活動,恰正為集會遊行應採報備制及事後追懲奠定了正當性基礎。因此,民進黨政府若想博得「民主進步」的美名,實可一方面依法起訴紅衫軍領袖,另一方面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之規定,基於「惡法非法」的一貫主張而聲請釋憲。但民進黨政府若是不此之圖,國際間對台灣自由與民主的評價原已因政府貪腐而下降,未來則恐怕將會繼續向下修正。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