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政府採購協定(GPA)對於採購要件與採購方式,與我政府原依循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稽查條例以及紛雜之行政命令與規則之採購模式,差異極大,其中法規名稱及內涵與GPA之採購精神尤其無從契應。因此,政府採購法的制定,具有呼應國際規範的時代意義。
政府採購法制定的目的,不外開放我國市場給予外國廠商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爭取GPA簽約國的政府採購機會。透過公平、公開的競爭原則,以節約政府支出,減少採購弊端,兼具藉增加國內廠商之競爭壓力,間接促進產業之調整與升級的功能,亦吻合自由貿易分工原則,排除貿易障礙以創造雙贏。
中國大陸為了入關,於2002年通過政府採購法,2003年初施行,兩岸的這項法律大同小異。例如原則,台灣是公平、公開(第一條),大陸則加上公正、誠信(第三條)。兩年來,中國大陸逐步深固政府採購體系,全年採購金額已達2,000億人民幣,占全國財政支出的10%。大陸推動政府採購,甚至不避諱所遭受強烈批評。其專屬網站上(ccgp)的評論,就直擊挑戰公平、公開、公正等原則,例如指出得標者多為在地廠商,何來公平;內外資訊不平衡,何來公開;關係不同,影響得標,又何來公正。這些檢討,是健康的。可見網站發揮極大挹注採購機制合理化的功能。因此我們應鼓勵民間已成立的中華政府採購協會及中華採購協會,藉由網站加強監督、溝通的非營利組織功能。
兩岸加入WTO三年以來,貿易往來呈現飛躍式的成長。資料顯示2001年底兩岸入會前的貿易額為299,63億美元,預計2004年底可突破600億美元,成長100.5%。同時,在兩岸入會的第二年(2003),中國大陸已取代美、日,成為我國最大的貿易伙伴。隨著兩岸貿易的成長,雙邊貿易糾紛隨之增加。我們應儘速了解兩岸政府採購之異同,及時進行政府採購學術研討交流活動,作兩岸分別加入國際政府採購協議後的準備。
行政院會己通過「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中。確認未來行政院組織架構為十三個部、四個委員會、五個獨立機關,改造期程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其中原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不復存在。它的政府採購業務將劃歸財政部主管,公共工程技術規範、基礎建設將劃歸交通建設部,其餘隨著勞動與人力、農業、衛生環保、資源等新部會之誕生,採購業務之歸屬勢將又產生紛亂雜陳態樣。我們須加速收集相關資訊,完成資料庫之建檔,並研究修法之方向,以協助政府及企業在政府改造期間之應變與轉化。採購事務牽涉萬端,學理研究及教學訓練,皆須不斷加強。至於各方批評較多的藝文採購、外包勞務採購,涉及許多明顯不合理甚至可能涉及違法(稅法等)事宜,我們理當協助政府和企業,研擬合理合法的處理方式。
回顧政府採購制度變遷的軌跡,我們實質領受變遷的原因、過程與影響。在人才培訓的過程中,發現諸多迷思與限制,以及新近升起再檢討的聲浪,在在都值得詳加檢視評析。整體觀之,法規的變革與推動,抗拒的阻力並不大,制度的轉變尚稱順利,惟變遷後的週邊效應與相關缺失陸續浮現。而今政府採購法已蔚為顯學,大家有義務也有責任深思熟慮,強化智慧、追求卓越、展現達見、砥礪自我,提供更多更廣的相關知能,襄助政府與企業在全球競爭的大經濟時代下適存,成就優質的採購文化。
政府採購的回顧與展望
作者韋伯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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