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選會主委的提名,引發社會強烈批判,看來選前公信力已幾近破產的中選會,未來可能不是選舉爭議的平息者,而是製造者。以一個已有數十年信譽,且各黨都推派代表參與的中選會,都可在政治力介入下,頓時失去人們對其中立性的信賴,更何況一個今年七月才要起步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監會)?
由於新成立的金監會,不但集中既有的金融主管機關,更賦予其對金融機構及其關係人與公開發行公司的準司法調查權,且對其行使准司法調查權的前提及步驟,不似歐美有明確規範,因此使其對被監理機構及人,擁有較以往更大的影響力。
再者,台灣金融法規採正面表列,因此,大自分行設立、小至金融商品的經營,皆須主管機關核可,且因監管及核可機制的不透明,主管機關擁有高度的主觀裁量權。復以我國的企業融資,對國內金融機構依賴甚深,故而形成我國金監會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擁有對金融機構更大的影響力,並對企業具高度的間接影響力。更何況我政府手中尚擁有對市占率過半的公股金融機構的影響力,因此,金監會的獨立性,在我國顯得格外重要。
獨立性一般涉及三個層次,一是組織定位上的獨立,二為金監會委員的中立性,三是政策過程的透明性及制度規範;就我國現行金監法所規定之組織定位而言,金監會隸屬行政院下,而由此次總統大選,行政院對其下屬單位中選會的強力干預,可知金監會要維持其獨立性之困難度。
其次,金監會委員的產生是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雖然有同一黨派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限制,惟以此次新任中選會主委,形式上雖為無黨籍,但政黨傾向卻極其明顯的情形來看,希以黨派員額的限制,來保持委員會的中立,在現今台灣政黨生態,只是自欺欺人,因此,形成了委員的中立性,主要植基在有任命權者的態度,而非藉由制度來規範。此外,由於對金監會政策過程及職權行使之透明性,皆未明確規範,故極易造成政治力介入時其權力的濫用。
雖然日前立法院在院會結束的最後一天,通過了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將含金監會在內之獨立機關的委員,改由需經立法院同意產生,但因未及時配合修改金監法,致仍使無法適用於七月一日即將成立的金監會。
此外,我國金融主管機關雖已一元化,但相關金融法規卻未整合,且金監會之內部組織,仍採分業監管,亦即,金監會下仍分設銀行局、證券期貨局及保險局,來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而非採功能性監管模式,我們懷疑當被監管對象都已採跨業經營、國內金融集團亦已加速形成,以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界線日益模糊之際,我國的金融主管機關內部仍採分業監管,如何能有效控管金融集團的綜合風險 ,如何能避免業者進行監理套利?
此外,近來金融機構負責人介入經營非金融產業以及金融機構間敵意併購現象頻傳,由於法律規範銜接不上,致主管機關需依個案來說明其適法性,此又如何能達成有效監管?再者由於金監會是設在行政院之下,因此除金監會委員外,其餘成員皆要求為公務員,且財源主要仍仰賴政府預算,在公務員身份要求及薪資受限的情形下,如何能吸納業界優秀人才,來有效監管動態性及專業性極強的金融產業呢?
一個擁有極大影響力,但獨立性不足的金監會,極易因政治力的介入而淪為輔選機器,而綜合監理效能不足的金監會,亦將因資訊誤判,而致延誤金融問題之發現,致金融危機發生時已不可收拾;然環顧當前,在法不足以規範時,我們亦只能寄望具任命權者重視金監會的獨立性,對我國未來發展的長遠影響,無私的任命委員,並限期改善金監會的組織及專業能力。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3.06.17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