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各教科書出版社,「參考」台灣歷史學會的「教科書不當用詞檢核報告」編寫教科書。面對質疑,教育部及編譯館辯解,報告只是專業研究,和意識形態無關,也無強制修改之意,也不會要求審定委員依據檢核報告進行審查。本人認為,這是教育部未依法行政之推託及緩兵之計。

依據作業規定,對於委託的專案研究報告,教育部有一定的審查程序。本案問題在於,民進黨執政以後,教育部所屬的各種委員會及各專案所聘請的委員,泛綠的學者專家占大多數已是公認的事實,審查會的結果往往是形勢比人強,政治立場超越良知與專業。

其次,教育部對於研究報告的建議,依法不須照單全收。教育部必須根據審查結果及有關法規,評估報告建議的合法性、知識性及適用性,摘錄其全部或部分,函請有關單位或學校參考。本案的問題是,教育部顯然沒有依作業機制,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教育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檢視台灣歷史學會所提的建議是否合法。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教育部公然違反依法行政的施政準則。依據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關係的法律名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教育部如果認為「中華民國」、「兩岸」、「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等用語不當,應先提報行政院院會報告,討論研議修正條文,建議相關部會依有關立法程序,提出修正案。

民國八十八年公布的「教育基本法」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當年本法催生者包括台灣教授協會、四一○教改聯盟等民間單位及學者專家。今天,對照教育部公然違反教育本法,假國家行政權函請教科書出版社「參考」的舉措,當年催生教育法,捍衛教育專業自主,免於政治不當干預的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應該站出來捍衛教育基本法才是。

本人呼籲教育部應率先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作為各級政府、學校與師生的榜樣,不要成為政黨打手,台灣教育才有明天。各教科書出版社仍應依據法律編寫涉及兩岸的相關用詞,如果將來送審的教科書未依照該報告書的標準,而無法通過審查的話,應依法向法院提出控告。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07-23/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