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何志欽上任屆滿周年,日前於記者會上表示,將在九月立法院開議之前,提出所得稅、遺產贈與稅、能源稅以及土地稅等法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前三者皆屬於何部長於三月時至立法院報告之「稅制改革規劃」內容,乃是財政部為因應財經情勢變化主動提出的稅改方案,但最後一項則是陳總統於四月初宴請地方黨部主委時所開出的支票,亦即將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放寬,從「一生一次」改為「一生一屋」。雖然行政院決定行文給財政部要求研議,但從何部長的宣示可知,財政部已經毫無自主權,一切只能承旨辦事。我們對財政部的表現表示遺憾與不滿,但如果「一生一次」改為「一生一屋」已成定局,為減輕對稅制公平造成的傷害,我們仍期待財政部能懸崖勒馬,對某些改革內容做適度修正。

根據何部長的說明,財政部目前的構想是將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放寬為「一生一屋」,但土地出售者須擇定一屋,並設籍達五年或七年以上才能適用。依此做法,不但「一生一次」的限制取消,原有的都市土地面積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的上限規定亦隨之廢除。換言之,未來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在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的土地上設籍達法定年限,不論該土地的面積或金額多寡,皆可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何部長的解釋是此一改革乃係為照顧有能力換屋的中產階級,不考慮每次出售自宅用地的面積或金額多寡,亦不考慮換屋者名下有幾棟房屋。惟一的判斷標準就只剩下設籍年限,至於是五年抑或七年則尚未決定。

其實,土地稅法第九條對自用住宅用地有清楚的定義,「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法律上對自宅用地的設籍,只限定對象而沒有時間的要求。此外,雖然從文義上解釋,住宅用地要合乎自用,當然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事發生,但條文中並沒有特別指明時間上的限制。因此,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賦予自宅用地土增稅優惠稅率時,除土地面積上的限制外,尚特別規定,「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亦不得適用該項優惠。換言之,只要在土地出售時,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對象設籍其上,且一年內無營業或出租情事,便可取得租稅優惠。如今,何部長打算將之修改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設籍滿五年或七年以上者才可適用優惠,其實此即等於強制規定每筆自宅用地至少須五年或七年才能享受一次優惠稅率。既然如此,財政部實無須在設籍的時間或對象上打轉,還不如就直接規定凡擁有自用住宅土地者,須五年或七年以上才能適用一次優惠稅率。倒是於此同時,應將有關出租或營業的時間限制條件,改為「出售前五年或七年內累積連三年或四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之情事者」,才得以享受此項優惠,如此乃更符合照顧「自用住宅」的立法本意。

在日本與美國,自用住宅房地的交易利得皆享有所得稅的減免優惠。前者規定,擁有期間超過十年以上者,課稅所得在六千萬日圓以下,稅率為百分之十,超過六千萬日圓以上部分,稅率則為百分之十五;後者規定,自用住宅的擁有者每二年可從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二十五萬美元,但其不僅須確實擁有該房地,且在出售前五年至少有二年的期間,係以其為主要的住所。與日、美相比,我們似可分別擷取前者採行的擁有期間限制以及後者實施的實際用途規範,作為改進我國現制的借鏡與參考。

土增稅的課稅是為了達成土地漲價歸公的社會目的,所得重分配的功能係其最重要的特色。因此,在對自宅用地給予租稅優惠的同時,稅法上亦對其可能產生的不公與漏洞予以嚴格的防範與限制,此即是「一生一次」與「面積上限」的主要由來。如今若基於活絡市場與增進效率的考量,一定要放寬「一次」為「一屋」,亦不表示須連土地面積的門檻都取消。雖然何部長一再強調此一改革乃是為了照顧中產階級的換屋要求,但若沒有土地面積或金額限制,高所得者從中可以獲取更大的利益,此顯然與何部長所言不符。尤有甚者,自用住宅用地的租稅優惠措施,不只是存在於土增稅,地價稅亦有類似規定。後者為避免優惠程度過大造成租稅不公,對於適用的土地面積仍有所限制,今若土增稅的租稅優惠單獨取消此項原來相同的限制,難免讓人有制度相互矛盾質疑。

基本上,我們自始即反對在沒有專業周延的討論與充分的資料驗證之前,便草率地決定廢除土增稅自宅用地優惠的次數限制。尤其是,在選舉因素的干擾與壓力下,倉卒決策更為不宜。但經驗上告訴我們,「蠻幹」似乎已是目前內閣的特色,於此只好無奈的試圖再次「狗吠火車」,希冀多少減輕一些錯誤政策所造成的傷害。

〈本文刊載於20070711工商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