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大陸採改革開放政策迄今,進入大陸謀求發展之台商早已高達百萬人之多。由於我國課稅未如他國採屬地主義兼採屬人主義原則,而係採較為落後之屬地主義原則下,使得我國財政部無法對在海外國人所得課徵所得稅。唯財政部不願坐失此種增加國庫稅收之良機,即在對國人海外所得尚無法律依據得以課稅之情形下,逕以大陸地區依憲法規定仍屬我國行政權得以行使之範圍為由,特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第2項同時規定:「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依該規定前往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不論是直接前往大陸投資或利用第三地設立公司或事業後,轉投資至大陸地區者,均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唯此項規定於適用時,遭遇到兩岸制度無法聯結,以致實際上執行課稅工作時,遭遇到無法克服之困擾。因兩岸之間在未互相承認政權之情形下,迄至今日均未簽訂租稅協定。在欠缺相關稅籍資料佐証之情形下,財政部要追查台商收入資料,實在是難如登天!
而一般情形下,台商也不會主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申報,因申報大陸來源所得,通常的結果是只會多繳稅,同時縱使多繳,財政部也不會退稅,所以台商申報的意願並不高!再者,由於人民幣匯率節節高升,在大陸之台商往往不願台灣的公司以台幣發放薪資,而要求以人民幣發放。在此情況下,台商據實申報之可能性更大為降低。再者,台商普遍認為申報大陸所得來源的文書認証太過於繁瑣。不僅先要在大陸公証,然後還得要得到我國海基會的認証。其間公文往返不僅讓人生厭,同時亦得耗費不少時間。
亦即如此,據財政部統計,百萬台商每年申報大陸所得者,不到500人[1]。而其中據實申報者,大多為被大陸保險公司挖角去當總經理等高階經理人。因各該人等知名度較高,年收入極易為媒體曝光。而且在大陸公司的收入,於大陸即已申報,無法用外國人身份低報。既已申報而且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又可抵稅,申報對其並無太大差別所以才會據實申報。至於其他台商基於前述原因根本不會申報,所以每年報稅人數才會僅有近5百人而已!例如,依最近公布民國92年大陸台商申報之人數,只有490人[2],與應該申報的百萬台商,相去實在不可道以里計。
依理而言,財政部於此似乎應設法改善課稅方式,以落實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之規定,否則該條規定僅屬具文而已!但當前兩岸關係在民進黨政府執政之情形下,要想在制度面上求得改善之道,實屬椽木求魚。目前只能期待在兩岸關係改善後,再圖謀真正能落實對大陸台商之課稅方法,否則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之規定,僅屬華而不實無法真正貫徹適用的文字堆砌而已!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1] 數據資料引自工商時報,A2版,民國96年6月18日。
[2] 同前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