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近幾年來,我國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益感拮据。不但債務累計未償餘額高達四千餘億元,由於收支嚴重失衡,各縣市對債務的依存度亦越來越高,民國九十二年度已有高達十四個縣市的債務依存度超過百分之十以上,可見地方財政惡化之程度。高雄市舉債數額近一千億元,前一陣子還因積欠中央健保局九十七億元健保補助款,市府財產可能遭受行政執行處的強制查封。依據娛樂稅法規定,地方政府可在法定的最高稅率範圍內,針對不同的課稅項目分別決定實際的徵收率。經查高雄市的稅率,除舞廳與舞場二項之徵收率與其他縣市相同外,其餘多數課稅項目的徵收率都較其他縣市偏低許多。這讓高雄市具備了開闢財源的「有利」條件與空間,但在政治現實下,高雄市這次勇於調高徵收率的舉動,仍然是一項罕見的突破性作為,值得我們支持與鼓勵。
我國娛樂稅法的課稅項目與稅率結構,已逾二十年未作檢討與修正。由於其課稅性質係特種消費稅,故隨著經濟與社會環境的變化,適合納入課稅範圍的娛樂項目亦應適時的增減調整才對。去年財政改革委員會所提出改革方案,已經發現這個問題並建議了許多具體改進措施,其中包括取消稅率上限規定改訂下限、廢除具藝文與體育性質者之課稅,以及簡化若干稅務行政程序等。如果這些建議能夠早日落實於稅制的改革上,則不但類如保齡球與撞球等的課稅將順而取消,同時更多符合政策性課稅目的的新興娛樂行為亦可增列入為課稅標的。尤有進者,在統一稅率下限的規定下,類如高雄市徵收率過度偏低的現象亦可以大幅改善。換言之,不論是台聯黨團所提的特定項目免稅建議或是地方政府爭相採行偏低稅率的問題,關鍵均在娛樂稅制的根本改革之上。遺憾的是,政府的財政改革始終只停留在口號階段。
在現行的中央地方權限劃分體制下,稅制改革的推動主要是中央政府的權力與職責。即使在「地方稅法通則」的授權下,地方課稅權力的行使仍然受到相當程度的限縮。這次高雄市主動展現出強烈的開源企圖心,不但先調高娛樂稅徵收率,未來更打算繼以開徵新的地方稅目,這種「加稅」作為隱含了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的精神與自我負責的擔當。甚至連市議會都全力支持稅率的調高,相當難得。財政部除了依法同意及核備其調高稅率外,應該從地方政府身上學習到更深更多的啟示才對。
其一,中央與地方同樣面對財政危機,地方主動尋求法律授權下的可行作為,提高娛樂稅的徵收率,中央應可效法辦理。我國營業稅法亦授權中央政府在百分之五與百分之十間,訂定營業稅徵收率。惟行政院一直未敢破除百分之五的「禁忌」,甚至在財改會的建議中,亦只敢建議稅率調高至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但同時須與遺贈稅率的降低及印花稅的廢除等包裹在一起,這種作法勢必會增加稅改的複雜性,亦必然會延宕改革的時程。財政部在核備高雄市提高娛樂稅率之際,似乎也應該想想自己手中的權力充分運用了沒有?
其二,任何稅率的更動皆須經立法或民意機關的審議與通過,高雄市提高娛樂稅率依法亦提經市議會同意,然後再報請財政部核備。高雄市願意勇敢的提出加稅措施,並順利獲得民意機關的支持,可見市府對協商與專業的努力必定相當成功。反觀中央這幾年卻躲在「絕不加稅」的逃避與推卸心理下,從來不敢跨出與立法機關專案論證與協商說服的第一步。財政部在同意高雄市提高娛樂稅率之時,似乎更應該嚴肅的檢討自己何時才能從加稅的恐懼陰影下跳脫出來。
(本文刊登93.05.16 工商時報社論)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