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兒虐致死的個案,卻是掀起層層堆疊的波浪效應,這其中包括從供給端、需求端、媒合端、輸送端及其績效管理端之於收出養服務的社會福利行政思索。
誠然,針對該起不幸事件的針砭論述,直指整全多層的關照視野,這其中包括有扣緊生態系統之於巨視觀點而來的系統性失靈觀點;再則,連帶地,公私協力之於網絡互動關係的制度分析觀點,指陳出來要如何就其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民間、從垂直到水平、從內部到外部、從個體到制度及其大環境,以進行包括體制分析、權控分析、利益集團分析及其運作規範分析而來的總體性探究;連帶地,藉由輸入(input)、轉化(transfer)以及輸出(output)等操作概念而來系統運作機制,據以梳理該項收出養服務輸送之可能斷點的社會福利行政思辨,畢竟,可以被歸類為廣義兒保範疇的該項收出養服務,舉凡公私部門所匯集的人力、財力與物力等資源的投入,皆可被視為是一種的輸入,至於,隱而未現的轉化過程,實則牽扯到包括範定服務對象的「給什麼人?」、公部門直接提供或委外辦理的「什麼人來給?」、從中繼安置到其它的「給什麼?」以及收出養服務之於方案委託管理的「怎麼給?」;連帶地,「給了之後,又怎麼樣?」的服務效能,則可以歸結為某種形式的輸出。
冀此,一方面扣緊出養家庭之供給端而來的『待出養』,這其中包括出養評估、中繼安置等事宜,另一方面則是回應養父母之需求端而來的『等待收養』,這其中包括「申請與準備教育課程」、「收養評估審查」以及「媒合暨共同生活與法院送件、裁定後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等三階段合計新台幣10萬元的收養媒合服務收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3項),如此一來,受限於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所從事的該項收出養媒合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也因為『待出養』、『等待收養』所相與整合的一條龍服務,而預伏包括機構、寄養家庭、親屬、居托人員在內所可能出現的不當對待情事,如此一來,單純只是財團法人但並無自營的教養機構如兒童福利聯盟,要如何在其對外的策略性合作過程中,以善盡對於居家托育人員的監督管理?至於,將『待出養』、『等待收養』相與切割以成為兩軌並行的獨立作業,又要如何正視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出養評估的專業素養及其應該完備的建置機制?
最後,攸關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法令彙整,目前僅有〈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所規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之識別與非識別資訊,顯然,從特殊境遇、危險脆弱到風險係數而來的該項出養舉措,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是有進行增訂與修正的迫切、必要性。
(本文曾刊登於113.03.22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誠然,針對該起不幸事件的針砭論述,直指整全多層的關照視野,這其中包括有扣緊生態系統之於巨視觀點而來的系統性失靈觀點;再則,連帶地,公私協力之於網絡互動關係的制度分析觀點,指陳出來要如何就其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民間、從垂直到水平、從內部到外部、從個體到制度及其大環境,以進行包括體制分析、權控分析、利益集團分析及其運作規範分析而來的總體性探究;連帶地,藉由輸入(input)、轉化(transfer)以及輸出(output)等操作概念而來系統運作機制,據以梳理該項收出養服務輸送之可能斷點的社會福利行政思辨,畢竟,可以被歸類為廣義兒保範疇的該項收出養服務,舉凡公私部門所匯集的人力、財力與物力等資源的投入,皆可被視為是一種的輸入,至於,隱而未現的轉化過程,實則牽扯到包括範定服務對象的「給什麼人?」、公部門直接提供或委外辦理的「什麼人來給?」、從中繼安置到其它的「給什麼?」以及收出養服務之於方案委託管理的「怎麼給?」;連帶地,「給了之後,又怎麼樣?」的服務效能,則可以歸結為某種形式的輸出。
冀此,一方面扣緊出養家庭之供給端而來的『待出養』,這其中包括出養評估、中繼安置等事宜,另一方面則是回應養父母之需求端而來的『等待收養』,這其中包括「申請與準備教育課程」、「收養評估審查」以及「媒合暨共同生活與法院送件、裁定後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等三階段合計新台幣10萬元的收養媒合服務收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3項),如此一來,受限於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所從事的該項收出養媒合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也因為『待出養』、『等待收養』所相與整合的一條龍服務,而預伏包括機構、寄養家庭、親屬、居托人員在內所可能出現的不當對待情事,如此一來,單純只是財團法人但並無自營的教養機構如兒童福利聯盟,要如何在其對外的策略性合作過程中,以善盡對於居家托育人員的監督管理?至於,將『待出養』、『等待收養』相與切割以成為兩軌並行的獨立作業,又要如何正視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出養評估的專業素養及其應該完備的建置機制?
最後,攸關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法令彙整,目前僅有〈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所規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之識別與非識別資訊,顯然,從特殊境遇、危險脆弱到風險係數而來的該項出養舉措,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是有進行增訂與修正的迫切、必要性。
(本文曾刊登於113.03.22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