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時機(或短線)交易(market timing)。基金投資不同於股票或衍生性商品,是以長期投資做為基金公司財務操作的原則,因此如果投資人進行基金的短線交易,頻繁的進出結果將造成基金經理人在持股佈局上的困擾。
基金經理人為因應贖回款支付而須保有較高現金部位,因頻繁交易股票導致增加基金週轉頻率,出售所持有公司債或將定期存款解約等以因應時機交易,這都會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大增,進而損及長期持有基金投資人權益。
避免基金時機(或短線)交易發生,首先應明義時機交易的認定標準。為減少投機份子的時機交易,以供基金業者遵循與主管機關司法人員執法,似可採美國投資管理學會針對時機交易建議酌收進行該類交易客戶之買回費用,即對投資人若持有基金五天內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操作,酌收客戶該筆交易贖回款一定比例的買回費用,收取標準則由各投信公司自行訂定,但不得超過2%,且收取的買回費用列入歸屬基金資產。
但由於貨幣型基金主要是供客戶資金暫時停泊使用,因此貨幣型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比率極低,且持有現金部位相對較高,故應排除適用短線交易需收取買回費的規範。另對於國內部分投資組合近似貨幣型基金的債券型基金或其他新式基金,應排除時機交易的適用。

三、內部監管鬆散與揭露不足。杜絕我國共同基金的弊端,有賴主管機關儘速建立嚴格監管及業者強化內部控制措施。為禁止投信公司內部人員進行基金短線交易,可擷取美國經驗。美國證管會比照內線交易規定,限制基金內部人需在基金買進後六個月,方得賣出;另禁止公司內部人進行短線交易,公司受僱人持有公司基金期間至少須達90日,基金經理人至少為一年。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員工及關係人買賣自己公司基金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員工及其關係人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最低持有期間新募集基金自基金成立日起、已成立基金自每筆申購日起一個月」。由上可知我國現行投信公司員工及其關係人購買自己公司基金的持有期間限制規定,與美國相較更寬鬆。

為積極維護投資人權益,投信公司應訂定防止基金延遲交易的控管程序,以及制定公司對所經理基金市場時機交易的政策及程序,並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切實稽查,設置資深專責人員(或督察長)負責訂定內部法規遵循政策及程序。投信公司並應加強對公司內部人員道德規範的宣導,同時每年檢討是否須要改進並向公司董事會直接報告執行狀況,俾能及時發現管理上的缺失,以確保投資人權益。

除了上述監管措施與內控之外,為健全共同基金發展,主管機關應進一步強化共同基金「公司治理」機能,如設立獨立董監或審計委員會、內部監察委員會讓共同基金的管理透明化。

另外為避免發生市場管理上的缺漏及為求對所有基金投資者公平並有效管理,現行投資人以指定用途信託或集合管理運用等方式向銀行申贖國內投信基金,或信託業依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募集共同基金者,也應參照投信行業的規範以求行政管理的一致。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曾刊登於2004-03-28/經濟日報/17版/金融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