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政府亟欲推展的「新十大建設」,法源依據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該法案從大選前就送到立法院審議,惟迄今朝野間仍存在許多歧見,無法取得共識。近二、三個星期,各政黨為此又進行了多次協商,甚至邀請學者專家舉行聽證會,但最後似乎還是各說各話,毫無進展。衡諸整個情勢的對立與膠著,最主要的原因乃是朝野在「拚經濟」的實際作為中,總是摻雜著過多的政治與選舉考量所造成。行政院匆促提案的目的,為的是替大選前的財經政績加分;在野黨極力杯葛的企圖,亦為的是抵擋行政部門選舉的「綁樁」。財經政策成為政治利害的籌碼,變質的財經議題便始終無法回歸到專業的討論與辯證上。

政府在公共建設投資上應發揮更積極性的功能,朝野政黨對此之看法與立場完全一致。雙方的差異與爭執是在,一、延續性或已推展的工程預算應否與此一新投資計畫混在一起編列,二、投資計畫所需經費之財源應否以舉借方式籌措,並排除公共債務法舉債額度之限制,以及三、所編列的公共投資項目是否已經過嚴格的計畫成本效益評估等三方面。行政院的作法是,將二百三十六億元的延續性工程併入新特別預算中,此外,還允許該投資之舉借不受法定額度上限的規範。尤有甚者,許多列入建設計畫的項目,根本就沒有任何專業的評估。在野黨的主張則是,將延續性的工程預算切割處理,改列追加預算,其次,舉債的額度仍然須受法定上限的約束。更重要的是,每一項投資計畫事前皆須先經過嚴謹的投資效益或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審議後,才能編列預算與執行。朝野之間,一直未能突破這三點僵持。

其實,已經進行的工程計畫,根據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明確的說明應以年度預算方式處理。行政院堅持將之併入特別預算中,不但違反預算制度的精神,且有以急迫性工程來「綁架」特別預算之嫌。在野黨主張將延續性預算分割處理,回歸正常預算體制,並責成行政院辦理追加預算,以免工程中斷,應是一個合理的要求,行政院的抗拒缺乏正當性。

本來公共投資預算的規劃與編列,應該是以投資為主而預算為輔。但是,執政黨因為有了一次「在怎麼野」的選舉成功經驗後,似乎產生了「食髓知味」的偏差認知。再次希望利用延續性工程與新投資預算綁在一起,讓在野黨不敢擔負預算未通過下之「野蠻」指責。這種本末倒置的作法,使得預算成為政治或選舉的工具,制度尊重與專業精神幾已淪喪殆盡。

其次,政府現正面臨益愈惡化的財政危機,租稅收入占歲出的比率只約五成,以致財政的穩定度不斷受到破壞。舉債從事具長期效益的公共建設,不但合理且亦應該,只是,要借錢就要有本事還錢,政府若不能提高租稅收入的成長與比重,未來將無法負荷債務的沈重壓力。更糟的是現行稅制的稅基侵蝕仍在不斷的擴大,稅收的流失遠比經濟成長所能支挹的助益效果還更快更多,政府財政能用於支持或強化整體經濟與公共建設投資的能力或容量,已至枯槁透支的地步。現階段的政府支出,不但每一項都需要審慎的評估與斟酌,更需要妥善的安排推出的優先順序與時間,總要讓政府財政先能恢復元氣,重新整頓與改革,未來公共建設投資的財源才能有穩健與持續的基礎。是故,我們並不反對公共建設的必要舉債,但政府不能只企求以排除公債法的限制為解決手段,應該在推動公共投資的同時,承諾進行配套的財政改革方案,以免國家陷入財政與經濟相互牽制與妨礙的危險境地。

再者,這次所提的公共建設投資案,主要並非為解決短期經濟景氣的問題,加速國家經濟結構轉型與升級的資源配置需求反而才是重心所在。去年制定的「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由於其目的在於提振景氣與促進就業,故在公共建設項目的評估要求上或可稍微「放寬」一些,但這次新十大建設的規畫宗旨與之完全不同,政府千萬不能再以倉卒草率的作法,輕忽了預算法對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原就嚴格規定的投資評估與分析要求,以避免新十大建設投資條例最終成為暫行條例「急就章」的翻版。

總而言之,這次「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條例」的性質係強調國家長期的經濟發展與效益,其影響效果攸關深遠。朝野之間雖然還在協商與折衝中,但只有回歸對制度精神與專業尊重的一方,才能成為造福社會大眾的真正贏家。

(本文刊登93.05.09 工商時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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