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教育部研擬出幼兒園(幼稚園和托兒所)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日後,如果家長未在約定期限內繳費、並且經幼兒園催繳之後仍然還是未加以繳清,或是小朋友太不遵守秩序,幼兒園可以單方面進行解約,逕請孩子直接退出幼兒園;不過,如果是家長發現園所疏於照顧幼兒,同時,教師的言行舉止也對於幼兒產生不良的影響,或是有所損害幼兒身心行為時,同樣可以有權「解約」,並可要求幼兒園賠償違約金。誠然,該項定型化契約的構思,是有其讓園所以及家長彼此兩造之間的權責關係更為確切、透明,但是,在朝向建制化方向思考的同時,還是有其要嚴肅以對的論述課題。
基本上,之於學齡前幼兒成長權益的看重與照顧,一直都是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成熟與否的重要指標,就此而言,即使當前的台灣社會各種主、客觀因素還是力有未逮,以致於無法將6歲以下嬰幼兒的保育與教育,建制成為基礎性質的義務教育,但是,之於此一學齡前關鍵時期的捍衛與守護,關於跨領域的照顧管理機制要如何建構?並且是否穩健運作?在在都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積極作為所在;連帶地,檢視「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裡所規範各種情境事件的操作性定義,自然還是要還原回到嬰幼兒實質的人身權益上,畢竟,零拒絕、去機構化以及多元化入學的教育理念應該是要一體適用在各個成長階段的受教者身上。
事實上,整部草案的核心概念主要還是建基在對價關係的交易行為上,也就是說,試圖以學雜費用的價格機能,來作為雙方進行買賣的交易媒介;連帶地,所謂消費糾紛的抽象概念,也一併地被轉換成為各種可能的衝突情境,藉此解決兩造資訊不透明所可能衍生出來的諸多事端,然而:幼兒園所的交易產品為何?是一種實體的人身保護?還是隱含更為廣裘的全人照顧?連帶地,交易進行當中所有的製程是否可以全然委以標準化的作業流程?至於,倘若父母無法如期繳交費用,何以要以剝奪幼兒的成長權益作為懲罰?而相關經濟扶助的救援機制又是否同時到位?
再者,幼兒本身的頑劣不冥以致於難以管教馴化,是否隱含著外部專業支持網絡的有待強化?最後,園所老師自身情緒與課室管理失控所招致對於嬰幼兒的人身戕害,更是直指出來諸如太高的師生比、過重的照顧負荷以及偏低的薪資所得等等的條件限制,就此而言,上述結構性環境的紓困與解套,這才是用以確保園所裡所有幼兒人身權益的根本對策;連帶地,如何思辨商品化以及去商品化之於幼兒托育照顧真實的論述意義,特別是不應該只是侷限在違約與解約的糾紛情節上作規避式的切割處理,而是要如何確保嬰幼兒人身成長的履約保證!?
總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背後所透露出來的無非是羸弱的家庭生計、無助的親職父母、無辜的其它幼兒以及無奈的園所教師,就此而言,草案裡的相關規範自然還是要以如何能夠達到兩造共贏的合作性夥伴關係為要,否則,繳不起學雜費以及坐不住無法受教的對峙情境,只是讓情境更形地脫序、惡化,而無益於托育照顧問題的真正紓解!!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