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生技產業,立法院長王金平率先帶頭提出訂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簡稱生技條例),共有九十餘位立委共同連署,將於近日內付委展開審查,預計立院本會期結束前完成立法。通常,立委主動提案,不論是新訂或修正,行政院都會另行提出相對版本,供立院併案審查與參考。換言之,行政院不會完全接受立院所提法案內容,甚至兩院之間還常為此而需要協商折衝。但對生技新藥產業立法,行政院長張俊雄已表示不再另提草案,並會充分配合,全力促成該法案通過。行政立法二大龍頭史無前例聯手放送產業利多,被解讀成兩院間「以合作代替對抗」表徵,似乎可為目前衝突的政治僵局帶來些許和諧展望。然而,我們要提醒行政立法兩院,政治上的合作不等同於放棄專業而草率立法。

其實,在此時提出此一草案頗為敏感。一方面是今明兩年皆有重要選舉活動,為個別或特殊產業釋出立法優惠措施,難免有為政治利害考量的瓜田李下之嫌;另一方面則是目前我國已有為促進產業升級與健全經濟發展而實施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但即將於九十八年底屆滿落日,社會各界刻正為是否應廢止此條例而爭議不休,如今政府突然急切地想再制訂生技條例,難免讓人有預為促產條例「借屍還魂」準備之疑慮。基此,我們認為政府在戮力「拚業績」之餘,允宜對生技條例的立法,抱持更謹慎態度。

其次,生技產業根據現行促產條例的規定本就包括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內,故當然亦能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國庫每年因此損失數百億元稅收。如今竟然說對這些產業的助益尚有不足,需要再給予更多的租稅減免。政府對此實應該有更充分與明確的解釋,不能還是利用類似「高風險」、「知識經濟」、「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制式化文字放在草案總說明中,就想要混水摸魚而擴大生技產業的減免稅優惠。尤有甚者,如果減免稅的無效都可以被解釋成是因為租稅優惠的不足所致,那麼,一旦生技條例立法通過,所有現行促產條例獎勵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皆可要求比照辦理,政府勢將難以抵擋這股壓力。屆時,促產條例不但不能廢除,反而還須增加更多租稅優惠,以取得和生技產業同等待遇。這樣的邏輯與立法,完全漠視專業評估與分析的必要性,徒然顯示出政府決策品質的粗糙與低落,進而乃持續沉浸在依賴租稅減免即可發展產業的錯誤迷思中。

再者,即使不去質疑生技條例的合理性,其總共十五條條文的內容亦仍有許多值得檢討之處。首先,明明稱為「生技新藥產業」,但卻在第三條的產業定義中加入「高風險醫療器材」,顯得不倫不類,欠缺嚴謹。此外,第六條至第十條皆是減免稅措施,主要內容亦皆抄襲自促產條例,只是予以擴大或放寬而已。除了將研發與人才培訓的投資抵減時間從「當年度」改為「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之外,亦將生技業的股東投資抵減時間比照作相同規定。惟生技業的股東不只僅投資該生技業而已,其是否應繳納營所稅尚與其他投資獲利或本業經營狀況有關,將其投資於生技業所享受的抵減連結至企業整體利潤的存在與否,似乎給予生技業股東太多的「操作」空間,且逾越了對生技業獎勵的初衷。尤有進者,該草案不但將原促產條例所廢除的創投業投資獎勵重新納入,且還予以創投業及其營利事業股東「重複的優惠」,比原促產條例的規定有過之而無不及,亦將嚴重扭曲營利事業的投資型態與行為。而為了達到吸引人才與技術目的,其乃進一步規定生技業之技術入股與員工認股權證之課稅改依「實際移轉時」之時價課徵,而非以股票取得時為準。由於我國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這樣作法將混淆了課稅所得種類,導致證券交易所得與薪資或其他所得的區分爭議。以技術入股為例,取得股票時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而股票移轉時之所得則為證券交易所得,前者須課稅,後者則免。同樣地,以員工認股權為例,取得股票時之所得為薪資所得,而股票移轉時之所得則是證券交易所得,將其混而為一課稅,不但破壞體制,且甚不合理。

總之,我們對政府關切生技業發展表示認同與支持,但卻對立法的時機與倉卒表示憂心與質疑。我們期待政府能先將整套的生技產業發展方案公諸於世,並廣為咨詢學者專家意見,而不是藉用政治和諧之名,急切地倉促立法,而只將所有的政策措施重點擺在租稅減免之上。即使一定要為生技產業單獨立法,條文內容亦須審慎斟酌與周延討論。畢竟,這次的立法不慎,社會未來付出去的代價將是十五年,而不是促產的十年而已。

〈本文刊載於20070613工商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