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以提升裁判品質為由,要求各級法院院長每月抽閱所屬每位法官一篇裁判書。此舉涉有侵犯審判獨立之虞,至少也是公然擴張司法行政權,引發許多質疑;雖然司法院解釋「發現裁判明顯違誤,在不影響審判獨立之限度內,以適當方式告知承辦法官」,但仍引來更多憂慮!

此一政策若防弊不足反讓法院院長有其機會,以「認有明顯違誤,提醒注意改進」而影響審判獨立;亦即各級院長「提醒注意」時,也容易變成利用職權進行「關說」!雖然,司法院重申「涉及認事用法的審判核心領域,院長即使有不同看法,也不得告知承辦法官。」但這原是憲法「審判獨立」的基本認知,有必要藉此告誡各級院長嗎?

又各法院院長如何使用「適當方式告知承辦法官」?若無法有一定的標準可循,何謂適當?誰來認定適當?若不適當該如何補救?這是一個難以拿捏的政策,司法院製造出一個巨大的灰色地帶,是要控制各級院長或法官嗎?冒著涉有侵犯審判獨立之虞,也冒著讓各級院長深陷法官挑戰的風險,這樣的司法改革值得嗎?

司法院此舉雖是針對案件審結後上網公告的裁判書,由院長隨機抽閱。惟目前法官判決都已上網公告,隨時可以查閱,又何需命令院長必須提示法官,且「品質不佳的法官升遷將受影響」,若將「品質」作為考核法官的標準,司法院還聲稱不致破壞司法獨立,如何令人相信?

我國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照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精神與準則;為此,憲法第81條更進一步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皆為維護司法權獨立,給予法官特別的保障。如果法官審判時,仍然恐懼政治力或外力可能帶來的壓力,司法獨立也就無從實踐。

除了憲法「審判獨立」的規定外,我國為了補救「判決缺失」,尚有「三審制度」、「再審制度」、「非常上訴」、「合議制度」,以及最近實施的「憲法訴訟程序」;當然更有《法官法》評議制度的監督、監察院糾彈監督,以及外在協會舉發監督等等。雖說各級法院院長行政監督最為直接,但若過度強制讓少數高層閱卷來決定判決書的正確性,則會讓上述眾多制度形同虛設。

事實上,司法院要精進法官個人的裁判品質,仍有其良善之策,例如「獨任法官」之外搭配「合議」法官參與審閱;或重大爭議裁判案件,庭長、院長得召開5位資深法官公開合議審閱,但只能提供指正意見,而且不得「涉及認事用法的審判核心領域」,這樣至少可以改進法官判決恣意不當的情形。當然,修正《法官法》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功能,讓亂判的法官接受評鑑也是可行之道。

我們絕對支持司法改革,也贊同各級法院院長勇於任事,但應從上述制度及《法官法》評鑑改革著手,若僅一味實施「裁判品質提升方案」,造成法官、院長與司法院嚴重對立,並非法治社會之福。

(本文刊登於111.02.18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