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提的《地方制度法》修法,只改一個字,將該法第四條關於得設直轄市的規定,由「且」改成「或」。如此修訂,等於長久以來直轄市一二五萬人得設門檻,由絕對規定走向相對化。這等於讓新竹縣市(人口加總僅有一○二萬),「得」改設直轄市。
然而,目前竹縣與竹市對升格直轄市的想像不一樣,一個寄望於竹竹苗三縣市的整併,一個僅希望回歸竹縣竹市一家親的整合。所以就很難依該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改制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經各該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兩個縣市既想法不同,當然不可能形成一份改制計畫書,也更難在兩議會獲多數同意。所以,為何該草案版本只改一字;其因在於後續程序,甚有可能會依照該法同條第一項,由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規畫及區域發展,擬定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經「徵詢」竹縣與竹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問題來了。如果徵詢意見,有地方政府「反對」,且經縣市議會審議程序「強烈反對」,雖然法規明文為「徵詢」,但若內政部與行政院強硬核定,那等於是中央政府不顧反對,強迫逼婚,而且自行完成相關聯姻法定程序。此外,還有不少後續問題。
第一,地制法明文改制計畫書應載明改制後「直轄市名稱」,但竹竹合併的新直轄市名為何?若名「新竹市」、「竹塹市」抑或為「台積電市」,那至少也要經過在地民眾表示意見;若中央強硬命名為罔腰或罔市,那在地民眾有說不要的權利嗎?
第二,直轄市組織之設立與管理,這是沒疑義的直轄市地方自治事項內容。對於竹竹併後新直轄市市政府所在地,或市議會所在地,中央也要替地方決定嗎?
第三,改制後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及自治法規之處理,以上內容都須於改制計畫書詳述。茲以自治法規之處理來說,該等法規之存廢或是修改,理應由地方議會同意,中央何有置喙餘地?而新設直轄市組織編制,反映未來直轄市發展方向,這竟是中央政府逕行決定之事?
第四,改制計畫書應載明改制後預算編制規畫原則。單就統籌分配稅款來說,新竹縣市簡單加總約為一百億元;竹竹合併後,經試算約為二二○億元。至少在帳面上就將多了一二○億元。這筆不小的預算要怎麼編列?要如何規畫?要如何建設大新竹?這絕對是在地的事情,但今天竟然可由遠在他方的中央代為處理。
如今彰化縣提改制計畫書,該計畫書由彰化縣政府研議,經彰化縣議會同意,送交內政部。相對的,大家都在看,若地制法修法後,中央如何促成新竹縣市合併這檔婚事。
(本文刊登於111.01.06 聯合報民意論壇)
然而,目前竹縣與竹市對升格直轄市的想像不一樣,一個寄望於竹竹苗三縣市的整併,一個僅希望回歸竹縣竹市一家親的整合。所以就很難依該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改制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經各該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兩個縣市既想法不同,當然不可能形成一份改制計畫書,也更難在兩議會獲多數同意。所以,為何該草案版本只改一字;其因在於後續程序,甚有可能會依照該法同條第一項,由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規畫及區域發展,擬定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經「徵詢」竹縣與竹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問題來了。如果徵詢意見,有地方政府「反對」,且經縣市議會審議程序「強烈反對」,雖然法規明文為「徵詢」,但若內政部與行政院強硬核定,那等於是中央政府不顧反對,強迫逼婚,而且自行完成相關聯姻法定程序。此外,還有不少後續問題。
第一,地制法明文改制計畫書應載明改制後「直轄市名稱」,但竹竹合併的新直轄市名為何?若名「新竹市」、「竹塹市」抑或為「台積電市」,那至少也要經過在地民眾表示意見;若中央強硬命名為罔腰或罔市,那在地民眾有說不要的權利嗎?
第二,直轄市組織之設立與管理,這是沒疑義的直轄市地方自治事項內容。對於竹竹併後新直轄市市政府所在地,或市議會所在地,中央也要替地方決定嗎?
第三,改制後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及自治法規之處理,以上內容都須於改制計畫書詳述。茲以自治法規之處理來說,該等法規之存廢或是修改,理應由地方議會同意,中央何有置喙餘地?而新設直轄市組織編制,反映未來直轄市發展方向,這竟是中央政府逕行決定之事?
第四,改制計畫書應載明改制後預算編制規畫原則。單就統籌分配稅款來說,新竹縣市簡單加總約為一百億元;竹竹合併後,經試算約為二二○億元。至少在帳面上就將多了一二○億元。這筆不小的預算要怎麼編列?要如何規畫?要如何建設大新竹?這絕對是在地的事情,但今天竟然可由遠在他方的中央代為處理。
如今彰化縣提改制計畫書,該計畫書由彰化縣政府研議,經彰化縣議會同意,送交內政部。相對的,大家都在看,若地制法修法後,中央如何促成新竹縣市合併這檔婚事。
(本文刊登於111.01.06 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