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查獲走私未檢疫的名貴貓,依法已全數安樂死。筆者以為,法可轉圜,逝者已矣,來者可救。

或謂:貓咪法律上只是「動產」,那來權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九號》:「…然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

查外國立法例:德國強制執行法尚將「寵物」列為「禁止執行之物」,且依照前開判決意旨,「動物權」將動物不視為單純動產,而有情感上牽絆,則除「動產」之損害賠償外,另可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是以,依今日對「寵物」之「動物權」,較其他家畜有較高待遇,值得救援。

或謂:蔡總統都說「防疫法規」,無轉圜餘地云云?走私貓咪為「活體物」,依《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歸農委會管轄,且可「贈與」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另附加「檢疫」與「預防注射」為條件,交由動保團體照料;若不確實遵守,亦可解除此贈與行為。甚或,農委會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為相關「行政處分附款」,亦可對收養走私貓咪的合法新飼主,督促與避免防疫醫療缺失。是以,今貓兒非絕無生機,率爾逕自撲殺,乃「不為,非不能也」!

或謂:貓兒名貴,逕自收養,是否有公務員圖利?《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一號》:「公務員對於人民關於其權益維護之陳情事項,依法既有處理之義務,亦不能僅因其處理之結果有利或興利於特定之人民,從事後結果之觀察,據以推定公務員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

依照《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有處理義務,不能稱依照陳情處理,即有圖利意圖。動保人士此番陳情者眾,即便之後交與善心人士收養,亦非貪汙瀆職。若日後設有貓狗嬌客再次因走私落難,依上開法規與判決意旨,該管公務員無需畏首畏尾,勇於任事,不再有憾!

小泉八雲《怪談.畫貓的男孩》:一個農村男孩,家人送往寺廟修行,做小沙彌,雖聰慧敏捷,然嗜「畫貓」,寺廟都是貓塗鴉,栩栩如生,師傅請他另某高就。小沙彌投宿荒野寺廟,在屏風上畫了唯妙唯肖的貓咪,後其感覺恐怖,躲入櫃中,深夜突聞打鬥慘叫,他驚恐地不敢出聲;翌日早晨,僅見巨大鼠妖屍體,昨日屏風上的貓咪,嘴角與爪子有血跡;沙彌至誠,感動貓妖報恩,為他擋掉劫難!

今貓咪一五四隻,不幸因走私商人惡行,官府墨守成規,無辜而逝;參酌日本俗話:「一寸蟲亦有五分魂。」何況是俗稱「九條命」的阿喵?雖然救貓,貓精未必顯靈,但護生積德,不也福國利民嗎?蔡總統,看看您的愛貓「蔡想想」,何不愛屋及烏?

(本文已刊登於110.08.23 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