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洋配」能否廣告代言?財政部研議以企業策略聯盟的合作模式,以及收益可讓球員分潤來解套,但最終仍需銓敘部同意。「分潤」是現行公務員制度所無,主管文官法制的銓敘部將如何接招呢?其實,麟洋不是公務員,銓敘部過往也管不到絕大多數的公營事業人員。

羽球隊員是台灣土地銀行在創造利潤的同時,培植優秀運動人才以盡企業社會責任,而麟洋在土銀負責的「公務」,也是最不像公務員者。但土銀為免善盡社會責任的成果被輕易搭便車,竟把麟洋「橋接」成依法不能兼職及經營商業的公務員。

一○六年底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九號解釋,重申釋字第三○五號解釋的要旨,認定只有「依公司法第廿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者,才應屬公務員;其他「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則應屬勞工

土銀係依《公司法》和《銀行法》設立,法律人格上是公營的私法人,其和員工間無從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故其自行甄選進用的員工並非公務員。而主管機關派任到土銀擔任「重要職務」者才是公務員,且其係與主管機關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而非與土銀。

上述大法官解釋也是德國學界的見解,認為依據私法設立的公營事業,不論其股本全是公法人(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等)投資或與私人合營,皆因其屬私法人,不能與所僱用人員間成立公法職務關係。大法官解釋也指出,儘管主管機關對公營事業訂立了人事管理的法令規章,「惟其僅係主管機關對公營事業之監督關係」,並不影響公營事業與員工間「私法關係」的屬性。

考試院主管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均明定,公營事業人員的任用、俸給、考績另以法律定之,但數十年來尚未制定,原因即出在行政院。同時,公營事業中邏輯不通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也由行政院認定其標準,而考試院主管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則認定,「依法律任用」的公營事業人員才是保障的對象,這些都是絕大多數公營事業人員並非公務員的現狀。

(本文已刊登於110.08.12 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