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立委追蹤新冠肺炎防治及紓困預算執行,發現指揮中心採購疫苗已支出67億,但僅10億用於國際認證疫苗,質疑40億預算流向不明。指揮中心副指揮官卻以疫苗採購有保密協議,請大家諒解。

今年3月,立法院幾經波折組成疫苗調閱小組,但在民進黨團主導下也僅開會一次便無疾而終。疫苗價格無論廠商與世界大國均透明公開,蔡政府三番兩次以保密協議為由而拒絕透露採購內容,連立委審查都被要求事前簽署保密協議,反越顯欲蓋彌彰。國防機密預算尚且須經國會審議,疫苗預算又豈能任其恣意蓋牌?

所謂「保密」或「機密」,係針對不得知悉內容者而言,方有保密或拒絕提供資訊之必要;但對於有權處理相關業務之公務員,或有權監督者(如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或職司審判相關機密案件的法官,並無所謂的秘密可言。惟其在處理相關機密之過程中,必須採取特殊程序,如秘密會議,以避免相關機密資訊外洩。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即規定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行政機關可以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第24條第2項也規定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第25條亦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且承辦法官、檢察官若認為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時,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換言之,行政機關之業務,縱使核定為秘密,亦無法排除其他機關依法所為之監督與審理。

我國憲法除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報告與接受其質詢的義務外,第63條更明確賦予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委員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國防、情報、外交等預算,甚至政府涉及對外的協議、條約等,涉及機密者眾,尚且未曾聽聞不能審議者;疫苗採購涉及特別預算之執行與決算,為立法院職權行使之核心範疇,亦為國家重要事項,更無豁免國會審查之理。

而立法委員既為憲法賦予審查之權者,對於相關機密本有知悉的權利,行政機關不僅不能規避監督,更不該荒謬要求本應負有保密義務的立委、相關行政官員,甚至審判案件的檢察官與法官,事前簽署保密協議。至於立委審查機密事項如有洩露,應依國家機密保護相關法制與立法院之紀律內規進行處理,就算沒有簽署保密協議亦然。

總統雖曾經自清,國內採購疫苗政策一直疑雲重重,檢調亦已經針對國產疫苗是否圖利進行調查。如今疫苗已不僅只是價格問題,還涉及到我國疫苗採購政策、實際對外洽購過程,以及是否因保護或圖利國產疫苗而排擠延誤國際疫苗採購的種種問題。如果不能釐清,將難以檢討並記取教訓,追究違失責任,難保未來採購不會重蹈覆徹。

指揮中心至今仍拒絕透露疫苗洽購內容,以保密協議為由,或許對一般大眾而言可以如此主張,但未必能消減民眾心中疑雲與不滿;對於有權監督政府的立法院、監察院以及司法單位,保密協議從來不是規避監督的正當理由。

台灣如果以「透明」防疫自豪,疫苗採購豈能一直置於黑箱之中?

(本文已刊登於110.07.17 聯合新聞網專家之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