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跳過台中市政府,宣布台電台中火力電廠增建燃氣機組案取得行政院《特種建築執照》,二部燃氣機組將可興建。內政部營建署官員則表示中火申請特種建築許可並非特例,舉凡林口電廠、大林電廠等電廠或重大建設,都依據《建築法》第98條申請《特照》。營建署尚且表示,台中市政府公告「台中港港埠專用區重大建設認定標準表」,將台中電廠所在區域列為都審範圍,但未納入細部計畫書,不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

《行政程序法》(行政作用基本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建築執照》(證書)應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而《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足見「行政院」並無核發《特照》的權限。確認方式:原告「台中市」(而非台中市政府),被告「行政院」及「台電」,起訴之聲明:「確認《特照》無效。」謹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亦僅止於「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而已!並未規定行政院可以「自發」《特照》。而且「停止法律之執行」、「撤銷地方自治團體之處分」,應經「行政院會議」(日本法之閣議),而非「行政院長(或者秘書長)之許可」。

不適用《建築法》之餘,仍應適用《消防法》、《空污法》、《都市計劃法》……等等,台中市政府嚴陣以待。

《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二、本部審議行政院交議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請行政院核定為特種建築物,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二)用途特殊。(三)構造特殊。(四)因應重大災難後復建需要。(五)其他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宜寫入《建築法》明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6條:「煙囪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略)。」中火並不符合上開「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要件;而且「八、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應由該直轄(台中)市政府或(寫「及」比較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台中市政府仍保有「主動檢查權」。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自治規則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處理原則」、「注意事項」、「認定標準表」、「申請須知」,皆非「法規命令」,規避立法院及市議會之審查,對國民不生效力。

《處理原則》僅僅為「行政規則」(而非「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僅僅)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就「地方自治」事項,「臺中市政府」並非「行政院」(遑論營建署及經濟部)之下級機關;何況「經濟部」兼為台電之「管制機關」(Regulatory Agency),不宜為被管制之「台電」說項辯白,此乃《經濟管制法》之基本常識。

《訴願法》第2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聲請《建照》(行政處分)部份,台電應對於「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主張遲延及不受都市計畫之拘束)之不作為」提起訴願;《都市計畫法》部份,尚無「審議結果」(行政處分),台電毋庸(也不能)提起訴願。

立法院依據《大法官解釋》,新設《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確定程序」專章。其實「都市計畫」為具體的「一般行政處分」,而非抽象之「法規命令」(亦欠缺法規名稱),《大法官解釋》及《新設條文》認知皆有偏誤!

《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237-18條:「人民、地方自治團體(台中市)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損害或將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內政部或市政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地方自治團體(包括台中市)「得為原告」,被告為核定機關(內政部),有可能角色或立場錯亂;而所謂「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應係「撤銷全部或一部之都市計劃」,「使宣告後歸於無效」之意,而非「自始無效」。

大法官釋字第774號解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不表示都市計劃違法或會被撤銷)理由:「臺中市政府辦理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案」,聲請人為毗鄰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認為影響其權益。」台電似應比照辦理(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

臺中州是台灣日治時期至戰後初期的行政區劃之一,轄域為今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宋•陸游《老學庵筆記》:「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易經》「大有卦」《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家人卦」:下卦離為火,上卦巽為風,離火上炎,乃是煙囪(家庭)之象。法治如太陽經天大有,煙囪冒煙不應貽害家人。

總而言之,《特種建照》乃是(非法?)「無效」建照,法治國家應恪守「依法行政」之原則;法規應該具備「法規之名稱」,始對人民及台中市政府發生效力。依照所謂《特種建照》(一紙行政院公文?)所興建之建物,極可能是「違章建築」;抗拒拆除,亦可能構成「妨礙公務」!

(本文經修改後刊於2021年7月2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