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銀行行員為放婚假,在卅七日內結了四次婚、又離了三次。銀行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八天婚假,遭檢舉後,被勞動局裁罰兩萬元;銀行訴願成功,不料勞動局重作處分,仍認為銀行違法。筆者以為,此風不可長,裁罰恐非依法行政。

或問:請假規定裡沒有限制結婚次數,戶籍登記既然核可,怎能不准假?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一○一年度家上字第五十四號》意旨,「若締結婚姻雙方之意思表示有通謀虛偽情形,該意思表示自屬無效,則婚姻必然欠缺成立要件」。該行員每回的戶籍登記,雖有締結婚姻的「形式意思」,然而短期多次,頻繁結婚、離婚,前三次僅為「婚假」而結,並無實質長期履行婚姻義務的結婚意思,依實務見解「實質意思說」應屬假結婚,此其一;至於其效力,依民法第八七條規定,二人通謀虛偽意思之三次婚姻,應屬無效,此其二;而最後一次婚姻應有「長期履行婚姻義務」之意思,應屬有效,此其三。

該行員每回申請「結婚」,乃出於虛偽意思,之後還要離婚,而再次結婚謀求「婚假」,每次結婚申請登記,戶政機關只能形式審查,不能調查其有無結婚真意;但恐至少構成三次「假結婚」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根本無需討論「權利濫用」,而係「偽造文書」!

若勞動局認為該行員四次婚皆可請婚假,肯認「假結婚」能請假,等於許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且民法概念上,婚姻附期限或條件,乃違公序良俗;該行員以請假,而附超短期間的「婚姻」,難道合乎民法公序良俗?再者,卅七日內多次結婚離婚,一望即知,絕無真正婚姻,勞動局以銀行只准八日婚假為裁罰理由,豈無重大明顯瑕疵?屬勞動局裁罰銀行,恐有諸多違法之處,還望多想想,以免亂象叢生,貽笑大方。

盧貝松名片《安娜》為結:女特務安娜脫離情治機關,最後冷箭,安娜電腦預錄影片說:「您曾答應,要幫我刪除的檔案,您重視榮譽,一諾千金,畢竟:『一個人沒了榮譽,就一無所有。』」長官哂之,如約刪除,放她自由。從「鮭魚改名」到「離婚求假」,所得甚微,一時之快,有何榮譽?

(本文刊登於2021/04/14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