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三個月來,媒體接二連三地報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條正草案增修第28條,其主旨係將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以吸引國際拍賣公司來台,活絡藝術市場。輿論幾乎一面倒支持,連不少藝文界的代表性人物,都認為這是對台灣藝術環境注入一股活水的好方法。

然而,拜讀聯合民意論壇陳國樑的〈豈可又為富人謀減稅?〉及黃于玲的〈要當文化輸出國,還是輸入國?〉,才發現,事情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單純,甚至令人懷疑此新增條文是包著糖衣的毒藥。

姑且不論富人將如何利用該條文避稅,僅從文化立法初衷來看,其動機就相當可議。眾所周知,國際大公司拍賣文物,幾乎都是鎖定天價的知名藝術品,本土創作能與之相抗衡者微乎其微。據聞,相關遊說團體承諾未來拍賣及展覽將保留十分之一的空間給本土作品,讓台灣的藝術家也能被國際看見。這樣的說法,似乎更加證明以降稅做為誘因,將導致本土藝術受到排擠,必須靠著拍賣公司「施捨」一點機會才能存活,何況所謂的承諾,並未落實於任何草案中。

好比有人研擬出比本土影視產業更優厚的條件,來吸引境外電影、電視劇長驅直入,美其名為活絡影視產業市場,實際上是一邊為舶來品量身訂作一片沃土,另一邊又營造了更惡劣的環境,扼殺本土戲劇的生存空間,結果是逼迫本土影視人才出走。想想看,政府花了多少心力補助、保護國內影視界,都很難帶動國產劇的發展了。要是文獎條例祭出分離課稅這種便宜外人、苛待自己人,近乎割地賠款的條文,那麼台灣多年來好不容易培育出來的藝文成果,恐將毀於一旦,而國家耗費心血培養的藝術科班人才,將前景黯淡,甚或只好往台灣以外尋找出路。

文獎條例的目標,主要在「提昇國民文化水準」(第1條)。而這次修法新增的28條,不斷強調藝術市場,以及活絡市場後,可以賺多少錢、收多少稅,顯然悖離了條例的宗旨,何況拍賣市場,幾乎都是金字塔頂端的巨富在參與,與絕大多數的民眾無關。
更令人憂心的是,租稅優惠把焦點放在藝術商人身上,他們只要憑著三寸不爛之舌,就可以利用藝術家的心血結晶,吃香喝辣。反觀藝術家辛苦貢獻自己的才華與努力,同樣的作品,從完成到賣出,卻要繳多於商人好幾倍的稅。這豈不是在懲罰創作者,鼓勵投機者?

《文化基本法》第20條有規定,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之協助及支持。此次文獎條例修正草案之新增第28條,不但未思考如何鼓勵、支持創作者,反而有犠牲弱勢創作者、成就富人之嫌。更有甚者,一旦國內藝術創作式微,民眾欣賞藝術作品被金錢控制,以市場為單一標準,就更有違文化基本法第1條「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的主旨。還望立院諸公們三思!

(本文原刊載於聯合報2021.3.30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