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地方政府已分批接獲行政院或衛福部針對萊豬進口,各地方制定拒食萊豬的自治條例報請中央核定之「批駁」公文。

前半部的公文說明,皆以開放萊豬係屬國際貿易政策,而依憲法第一○七條第十一款乃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地方政府尚無置喙餘地。但國際貿易政策之制定原則為平等互惠原則、最惠國原則以及國民待遇原則,萊豬據聞係政府自動開放,自然說不到與他國如何平等互惠、最惠國待遇;更因聯合國或世衛組織之標準為微克,而台灣竟用多達一千倍的毫克,何來有國民待遇原則之考量。政府此種自我矮化以取悅他國,其動機或目的何在?

批復公文的次要論述,頻指摘地方拒食萊豬違反憲法第廿三條之比例原則。此係政府堅持開放萊豬進口,合乎政策做成的適當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大比例原則內涵。事實是否如此?進口萊豬究竟是否依法進行風險評估,只要比對台大、成大早先的風險評估報告,再看看衛福部的三五○字評估報告,即知政府認許的風險評估完全是虛應故事。何況政策一宣布,即在不到廿天內發布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的開放捷徑;修正法規命令,而非修改食安法。事涉人民健康權之基本人權行使,政府竟可以便宜行事而由法規命令,以改變公共衛生政策,且是在政府企圖採用修改法規命令,以規避修改法律的立法正當程序,其有違憲之虞,豈可完全無視?

此次地方政府拒用萊豬,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條例」,中央政府竟可以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用以削弱地方立法權之運作。按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其肯認地方自治條例得基於公益的原則而以更嚴格的條件,在法律尚無限制地方之情形下,規制公共事務之必要地方立法行為。此項司法解釋,旨在確立地方立法權的自治性和自主性,有如日本「上乘法則」之應用。此外,依歐盟自治憲章的規定,中央政府對於公共事務之行事法則,就是以「輔助原則」的角色,協助地方政府之積極作為。此項輔助原則,早已為憲法所肯認踐行「憲政主義」的重要原則之一。

中央與地方針對開放萊豬進口的權限爭議,本可經由行政院協商找到雙贏的策略,即中央固然基於國際信譽有條件開放萊豬或萊牛進口,但地方政府本諸國民待遇原則,尤其事涉國民健康權的預防原則之適用,要以更為嚴格之萊劑殘留標準,制定自治條例不為情事下,竟致須走向聲請釋憲或行政訴訟的對決途徑,甚至已有公投案提出,有待八月廿八日公民投票決定食品衛生政策之去向。此次中央與地方的權限衝突,實在是一次可以避免的社會成本大輸出。

在公益的堅持下考量「地方立法權」的行使,係台灣之所以大有異於香港,乃至中國大陸社會主義民主之所在。千萬別因為一時的得失,竟致台灣最被珍惜的地方自治民主模式,卻在中央優先的違憲非法治國作為下,肇致地方自治苟延殘喘!

(本文刊登於2021/03/29 聯合報民意論壇)